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2020年無疑是征地拆遷領域迎來巨變的一年,自1月1日的新修訂《土地管理法》施行,很快國務院便宣布下放相當一部分用地審批權限至省級政府,到日前《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等涉征地規(guī)范性文件廢止或失效,再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公開征求意見,法規(guī)政策的變動在提速,被征收人也難免感到有些無所適從。不過,變中自有不變,牢牢掌握住其中雷打不動的原則、標準,才是被征收人獲取公平滿意補償之關鍵。本文,小編就為大家淺析法規(guī)修訂進行中雷打不動的4大權利要點,相信會給被征收人群體帶來新的啟發(fā)……
誠如小編此前所指出的,2020年3月以來,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和宅基地上房屋拆遷領域進入了少見的法規(guī)“空窗期”——仍然有效的僅有新《土地管理法》和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而二者又難以緊密銜接,新啟動的征地項目究竟該怎么走程序,很難說清楚。
不過,幾乎所有的變化、未知數都存在于農村征地范圍內,城市房屋征收所依據的行政法規(gu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590號令)在可預見的期限內暫無任何改動的兆頭。
據此,廣大被征收人就有了“主心骨”——590號令的穩(wěn)定適用,意味著其所確立的征收補償基本程序、標準和原則不會變,農村征地拆遷在相當程度上將參照適用這些內容。于是,就有了以下4方面不會輕易變動的權利要點為被征收人保駕護航:
“公告”在征地拆遷領域中不僅是一種信息公開或者送達的方式,更已成為了一種程序性原則。“無公告,不征收”早已深入人心。
具體而言,城市房屋征收中有房屋征收范圍(暫停)公告、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公告、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征收補償決定公告等一系列法定公告步驟,這還未包括房地產價格評估環(huán)節(jié)的各項公示要求。
而在農村征地拆遷中,2020年之前啟動的項目仍要遵從“兩公告一登記”(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補償登記)的程序要求,并依據原國土資源部的文件要求要落實擬征地公告這一重要的批前程序。
正在征求意見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則通過設置土地征收啟動公告、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土地征收公告等程序來確保公示、告知的完成。
對于被征收人而言,公告即意味著知情權的保障,其后才可能涉及參與權、監(jiān)督權和申訴權的行使。故此,牢固樹立“看公告”的意識,及時將公告完整拍照記錄下來并提供給專業(yè)律師,對于判斷涉案項目合法性,提升補償安置訴求十分重要。
這一原則在城市、農村是共用的,不過被征收人需要對符合這一原則的具體標準有所了解。
一般而言,“先補償,后搬遷”可能存在3種落實情形:
一是被征收人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選擇貨幣補償,那么征收方可以直接通過將補償款打入被征收人提供的指定賬戶的形式來快速落實補償。補償款入賬后,被征收人就可以放心地依約搬遷騰房了。
二是被征收人在簽協議時選擇外遷的現房安置,能夠實現“拎包入住”。這種情況下,只要在協議中明確了安置房的具體地點、面積等信息和交付入住的時間,被征收人同樣可以比較放心地搬遷騰房。
三是被征收人在簽協議時選擇回遷性質或者外遷的期房安置。這種情況下,需要在補償安置協議中明確約定安置房的地點、面積和其他準確信息(如樓層、朝向等),以及預計的交付期限,被征收人先行搬遷騰房(自行租住、借住或者使用征收方提供的周轉用房),也可視為“先補償,后搬遷”。
簡言之,有沒有“先補償”,關鍵在于征遷雙方是否達成了清晰、完整的補償安置協議或者作出了補償決定。
實踐中那種簽署“先行搬遷拆除協議”,只管拆不管補,或者強調補償方式、數額、標準均需依據評估結果、方案制定情況“另算”的,顯然不符合這一原則的要求。
不過需要明確的是,“先補償,后搬遷”并不意味著只要被征收人拒絕領取補償,征收方就不能要求其搬遷。一旦補償決定下達或者補償協議簽訂,被征收人又拒絕領取補償,征收方可依法將補償提存,繼續(xù)推動搬遷拆除進程。
所謂“征收行為可救濟”,廣義上可包括提出意見、要求聽證、提出異議并申請核對調查結果、要求修正評估中的錯誤、申請復核和專家委員會鑒定等許多內容,但從狹義上理解就是一點——關鍵性征收行為可通過行政訴訟救濟。
也就是說,只要被征收人對補償安置或者征收拆遷行為本身不服,就應當有權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對涉案項目的合法性進行全面審查,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財產權益。
目前來看,可訴的征收補償行為主要包括:
城市房屋征收——房屋征收決定和征收補償決定;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和宅基地上房屋拆遷——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和“xx補償安置決定”(不一定叫這個名,但性質都是分戶作出的補償決定)
廣大被征收人需要緊緊盯住上述關鍵性行政決定的作出,第一時間獲取決定的內容并提供給專業(yè)律師,決不錯過6個月的起訴期限。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起訴期限一經錯過即意味著被征收人喪失了起訴權,再想提升補償安置條件難度將會很大。
對于合法房屋及土地的強征強拆,必須經有權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任何行政機關都無權逕行行政強拆。
具體的程序對應關系如下:
城市房屋征收——征收補償決定(不復議不訴訟不履行)→縣級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和宅基地上房屋拆遷——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不復議不訴訟不履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xx補償安置決定(不復議不訴訟不履行)→作出決定的主體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對未經上述“雷打不動”程序逕行強征強拆的,被征收人要堅決提起確認強征強拆行為違法的訴訟,進而尋求協商對話解決補償問題或者進一步申請行政賠償。
小編最后要提示廣大被征收人的是,上述“萬變中之不變”對于大家的權利保障而言極為重要。只要牢牢掌握了這些原理、底線,法規(guī)再怎么修訂,政策再怎么調整,我們未來的生活都將擁有起碼的保障。這或許才是征收拆遷中行政法治的真正價值和意義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