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法律授予被征收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實踐中,很多被征收人難以辨別補償協議中的違法點,導致最后得到的補償與實際大相徑庭。那么,當房屋面被征收時,我們應該如何避免“跳坑”呢?
方面一:征收補償協議誰能簽?
我國法律規(guī)定,補償協議的一方是由市、縣級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除此之外的任何主體均無權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
協議的另一方——被征收人,則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公有房屋的承租人),是否包含房屋的一般承租人(租住房屋的人),在實踐中尚有爭議,但承租人如有實際損失也是有權可以主張參與協商談判的。
方面二:征收補償協議如何簽訂?
協議簽訂主體確定以后,就是協議內容的確定了。征收補償協議既要符合行政目的和行政法原則,也要符合《合同法》的原則規(guī)定,確保在自愿、相對平等的基礎上訂立。其內容應當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業(yè)停產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方面三:征收補償協議將如何履行?
雙方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之后,應該遵循協議的內容進行實際履行。
最近,很多被征收人就提出了這樣的疑問:已經簽訂了征收補償協議,但在協議履行期限內,征收方還沒有把相關補償落實,此時,作為被征收人該怎么辦呢?
律師提醒您,作為被征收人不必過于驚慌,當征收方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時,被征收人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
另外,如果征收方出現了將同一安置房先后安置給不同的被征收人的情形,此時被征收人不僅應提起房屋所有權確權之訴,還可以另行起訴,要求征收方另行提供補償安置。
律師最后提示您,征收補償協議是關乎每一個被征收人的大事。因此,被征收人在簽訂協議時,必須進行全面的考慮,要謹慎對待,切莫簽署一些內容不明確,甚至是空白的征補協議。同時在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時要及時通過法律程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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