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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聽說房屋征收補償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選擇房屋補償或者金錢補償哎,所以我就自己選了房屋補償,因為我還是只想生活在我熟悉的地區(qū)……”
“怎么是這樣呀,我之前去問了征收方,他說我只能選擇金錢補償,只給錢不給房,所以我就只拿到金錢補償哎……”
隨著我國時代經濟的逐步發(fā)展,很多地區(qū)開始如火如荼的開展征地拆遷項目,在這個過程中,被征收方最關心的問題就是補償問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可知:“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币虼?,從該法條我們可以明確法律賦予被征收方自由選擇征收補償方式的權利,對于上述當事人只能被迫選擇貨幣補償的情況屬于違法情形。那么在征地拆遷項目中,被征收方應當選擇哪種補償方式呢?今天小編就為大家分析這兩種補償方式的利弊,希望大家能夠根據小編分析的內容選擇更適合的方式。
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指的是房屋征收過程中,征收方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為基礎,對被征收方以貨幣形式進行補償。
優(yōu)勢:此種補償方式相對于房屋產權調換而言,操作更為簡單方便,被征收方可以用該補償自主選擇想要購買的房屋,同時并不會遭遇過渡期過長、無法回遷、安置房無法交付等情形,減少了不必要的麻煩。
劣勢:由于我國目前房價漲值較快,如果被征收方選擇貨幣補償可能會出現缺乏一定的投資理財能力和敏銳的市場觀察能力,導致獲得的補償款無法足額支付新房屋的房價。同時,由于部分被征收方的自制能力較差,在獲得貨幣補償后,可能會出現揮霍現象,導致最終無法再足額買房。
房屋產權調換
房屋產權調換是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與被征收方的原有房屋進行調換,并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多退少補。同時,如果被征收方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在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優(yōu)勢:被征收方選擇產權調換房屋,解決了住房問題,同時由于安置房相對于市場房屋而言,價格略低。被征收方并不需要考慮貨幣補償不足以支付新的居所的情況,同時,被征收方除了置換的房屋外,可能會由于房屋的差價獲得一筆發(fā)展資金,更加有利于日后發(fā)展。
劣勢:產權置換房的位置、戶型以及環(huán)境等因素比較受限,被征收方的選擇比較局限。同時,由于征收補償協(xié)議的簽署和后期房屋的獲得時間跨度較大,可能會出現房屋質量不合格、周邊環(huán)境不適宜居住或者房屋遲遲無法交付的情況,后續(xù)的麻煩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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