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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建設腳步的加快,越來越多的房屋被納入征收開發(fā)規(guī)劃范圍內,越來越多的人則是意外的成為了拆遷戶。在征拆領域,幾乎每一個人都是新手,因而當征拆來臨時難免會不知所措,并且缺乏足夠的認知和正確的應對方法。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過程中,似乎有不少人都存在這樣的觀念,認為“越早搬遷越有利”。當征收方或有關人士上門勸簽勸搬時,常會持有類似這樣的說法,強調早簽約就能拿高獎勵、早簽約就能早選房,又或者是拖延簽字的話可能會遭遇強制拆除,總的來說就是越早搬遷越有利。那么,這樣的說法是有道理的嗎?又或者它只是拆遷方的一個謊言?今天就圍繞這個問題進行分析。
一、早簽字不等于多獎勵
補償方案公布時,征收方往往會設置一個獎勵期,大家若是在規(guī)定時間內簽訂補償協(xié)議,就能得到一筆獎勵金。這有助于減少雙方于征收補償方面的爭議,鼓勵被征收人配合征收方對房屋進行的拆除行動。需注意,正常運用“獎勵鼓勵法”,設置的獎勵金會處于合理范圍內不會太高。大多征收項目本身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且征拆于城鎮(zhèn)化而言有著不可或缺的必要性。所以我們被征收方應當要配合征收方進行的征拆工作。
但在實際操作中,無論是征收方還是被征收方都存在錯誤的表現(xiàn)。從被征收方來看,“搬遷獎勵”往往分階段逐漸遞減,越早搬遷獎勵金越高,有些人匆忙簽字,過于追求獎勵而忽視了補償協(xié)議的合理性。從征收方來看,部分人刻意將“搬遷獎勵”當作一種用于迷惑被征收方以達到快速拆除、降低補償目的的誘餌,而非激勵方式。具體表現(xiàn)則是,將本應合理給予的獎勵金數(shù)額提到一個很高的位置,甚至比征收補償金還要高,以吸引被征收人簽字同意拆除,而補償協(xié)議本身又并不合理,補償遠遠低于法律規(guī)定應提供的。在實際給予時,這些高額的獎勵或許并不是征收方額外給被征收方的,而是從其本應得到的補償款中克扣出來的。從最終結果來看,被征收拆遷人并沒有得到額外的獎勵費,反而喪失了爭取合法補償?shù)闹卮缶S權基礎。
二、早簽字不等于早選房
在征拆過程中補償選擇產(chǎn)權置的大有人在,這時就要涉及到一個房屋的選擇問題了。征收方在勸大家早簽協(xié)議時會提到“早搬遷早選房”,那這樣的說法又是完全有道理的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chǎn)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chǎn)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xié)議。”這一條例放在這里其實就是告訴大家,產(chǎn)權調換房屋的選擇是由征收方與被征收方經(jīng)過協(xié)商確定于補償協(xié)議中的。關于產(chǎn)權置換,安置補償協(xié)議里面會明確被征收人置換房屋的面積、戶型、朝向、樓層等以及有關差價結算金額與方式方面的具體內容。所以說,早簽字不等于早選房,晚簽字不等于選不到房。并且早選房也不意味著就能選到好房,產(chǎn)權置換的房屋質量與被征收方本來房屋質量密切相關。
三、不早搬不等于要遭遇強制拆除
如果不盡快搬遷房屋將面臨強制拆除,不能否認這種說法的正確性,但這其中也存在征收方的誤導部分。由于大多征收項目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所以房屋一旦被劃為征收范圍內是必然要拆除的。因而如果沒有簽字,但在法定期限內又沒提起訴訟,且拒絕搬出去的,此時征收方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拆除,這種行為是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合法行為。但若是對于拆遷協(xié)議存在異議,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進行維權,這樣有關部門是無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一旦動拆將屬違法強制拆除。
而若是脫離法律約束之外的強制拆除就更不被允許了。被征收人須知,法律法規(guī)是明確禁止各種暴力拆除以及沒有強制執(zhí)行法律批準文件的強制拆除行為的。實際操作中如果遭遇非法強制拆除行為,大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來進行維權,法律保護每個普通群眾的合法權益。
一、合理范圍內的獎勵是合法的激勵手段,大家需避開“高獎勵陷阱”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彼哉f,從法律層面看,征收方設置獎勵金,這是一種合法的激勵手段。
法律規(guī)定中,不僅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shù)葹檠a償內容,補助與獎勵金同樣也屬于補償內容。獎勵是補償內容的一部分,它與其他所有的補償是并列存在的,任何人都不可混淆。這樣的話,被征收人配合征拆的進行,是有必要接受這樣一筆獎勵的,但要善于分辨征收獎勵是否合理。由于設置獎勵金只是一種調動人積極性的鼓勵方式,所以合理的獎勵都不會太高,大家要善于避開“高獎勵陷阱”。而征收方可以采用這樣的一種方式,但不管給出多少“拆遷獎勵”都要以合理的補償安置方案為前提。
二、堅定“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這一原則符合被征收人利益保障需求,也符合征拆政策的根本意義。被征收人一定要堅定這一原則,不為征收方的利益攻勢所動搖。
三、什么才是合理的房屋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chǎn)的市場價格。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應參照周邊同類房屋市場價,若是選擇產(chǎn)權置換,則需有足夠的差價補償,這才是合理的房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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