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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由于對市政府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不服,村民張先生等人委托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梁紅麗律師進行維權。經(jīng)過安徽省人民政府復議之后,梁紅麗律師依法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關于《方案》的訴訟。在該案經(jīng)過實體審理后,2018年10月卻收到合肥中院的駁回裁定書。認為《方案》屬于不成熟的、階段性的行政行為。那么《方案》究竟有沒有可訴性呢?一審法院關于《方案》屬于不成熟的、階段性行政行為的論述有沒有法律依據(jù)呢?
【基本案情:開完庭愣裁定駁回?】
村民張先生家位于安徽省馬鞍山市博望區(qū)A村,因為城區(qū)規(guī)劃建設需要張先生的土地和房屋被征收。包括張先生在內(nèi)的10余戶村民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梁紅麗律師進行維權。經(jīng)過前期的周密調查,梁律師發(fā)現(xiàn)了《方案》的諸多違法之處,遂收集證據(jù)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復議申請。省政府在經(jīng)過實體審理之后,對事實證據(jù)進行了審查,確認了市政府作出的《方案》違法,但是卻沒有進行撤銷。
在收到上述復議決定之后,梁紅麗律師指導委托人依法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8年6月,包括原告張先生在內(nèi)的100多人參與了該案的開庭審理。在法庭辯論環(huán)節(jié),梁律師針對《方案》存在的四個方面的主要問題進行了充分的辯論,可以說當天的開庭是比較成功的。由于省政府已經(jīng)認定了該《方案》違法,包括原告張先生在內(nèi)的十幾人本以為一審法院會撤銷該《方案》,卻不想2018年9月收到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駁回了關于該《方案》的起訴。一審法院認為《方案》對張先生這樣的單個權利主體并不產(chǎn)生影響,《方案》的效力會被接下來的補償決定所吸收,《方案》屬于行政程序尚未終結的不成熟的行政行為并不單獨對外產(chǎn)生效力。
【法律分析1:《補償方案》究竟有沒有對張先生產(chǎn)生實際影響?】
首先,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權力,就特定事項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出的有關其權利義務的單方行政職權行為。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法律性、特定性、單方性、外部性、職權性等方面的特點。特定性要求具體行政行為是針對特定事項和特定對象作出的,對于特定對象的人數(shù)并無要求,一審法院關于《補償方案》并非針對單個權利主體而認為原告不適格的理由明顯難以成立。
其次,一個行政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從而對相對人產(chǎn)生實際權利義務影響,其觀察層面應該是具體的,其關注對象應該是個別的?!堆a償方案》客觀上屬于征收補償決定的前置階段行為,并不能否認《補償方案》本身是一個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據(jù)一審法院的推理進行類比,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中,房屋征收決定屬于前置性條件也當然不具有可訴性,這顯然與事實不符。
最后,根據(jù)市政府2017年9月5日作出的《補償方案》最后一款規(guī)定,事實上給予了張先生進行行政復議的權利。張先生也依法向被告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請了行政復議,安徽省人民政府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作出復議決定后張先生才起訴到一審法院。在我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范圍基本是一致的。也就是說,從馬鞍山市人民政府到安徽省人民政府自始至終都與張先生持有該行政行為屬于可訴具體行政行為的一致態(tài)度。一審法院關于《補償方案》屬于行政程序尚未終結的不成熟的行政行為、并不單獨對外產(chǎn)生效力的論斷事實上屬于主觀臆斷。
【法律分析2:《補償方案》究竟算不算可訴的行政行為?最高法有答案!】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xié)調;協(xié)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國法(2011)35號《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復議工作的通知》則規(guī)定,被征地集體經(jīng)濟組織和農(nóng)民對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決的,應當依照行政復議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被征地集體經(jīng)濟組織和農(nóng)民如果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不服,可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仍不服的則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nóng)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nóng)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nóng)民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七條、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須經(jīng)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也就是說,在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是確定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農(nóng)業(yè)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以及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具體措施的依據(jù),直接影響到被征收土地權利人的實體權益,屬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市、縣人民政府具有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確定的補償標準進行調整的權利,被征收土地權利人如對補償標準不服,可以依照申請協(xié)調、申請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路徑尋求救濟。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作出的 (2018)最高法行再99號《行政裁定書》亦對筆者持有的觀點進行了支持。我國雖然不是判例法國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對各級法院的審判工作具有指導意義,各級法院應當予以參考。
在實踐中,法院經(jīng)常會以補償方案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為由進行駁回?!堆a償方案》的可訴性雖然在法理上無可爭議但在實踐中往往受到法院的為難,地位較為尷尬。最高法行再(2018)99號裁定書實際上認可了《補償方案》的可訴性問題,為被征收人的維權打開了一扇光明之門。在明拆遷律師建議廣大被征地農(nóng)民在遇到涉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爭議時一定要尋求專業(yè)法律支持,以期獲得合理補償。在案件推進暫時遭遇阻礙時,也不要氣餒,畢竟補償安置方案不是我們最終所能拿到手的補償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