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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張?zhí)烀校?954年生,漢族,高平市,農(nóng)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志亮,山西高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平市北城街街道辦事處王何北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王五旦,任主任職務。
被告:張永根,男,1962年生,漢族,高平市,農(nóng)民。
原告張?zhí)烀c被告高平市北城街街道辦事處王何北村村民委員會(下稱王何北村委)、張永根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張?zhí)烀捌湮性V訟代理人李志亮、被告王何北村委法定代表人王五旦、被告張永根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張?zhí)烀虮驹禾岢鲈V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房屋拆遷款人民幣2萬元整,并賠償利息損失;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原告系被告王何北村村民,被告張永根原系王何北村書記兼主任。
原告在王何北村有祖遺房一院,北樓房三間、南平房四間,2011年被告村委進行舊村改造,原告房屋在改造范圍內(nèi),由當時任村支部書記兼主任的張永根出面代表村委與原告協(xié)商,協(xié)商拆除原告家的房價款為3萬元,并口頭承諾將原告舊房拆除修建新房后給原告家留一幢。
同年5月3日,張永根將原告房屋拆除補償款3萬元以房屋預交款形式為原告出具了收條一支,后原告家房屋被拆,改造后新房也修建成,但被告卻違背原先承諾不給原告新房。
2012年因原告孫子出生,高平市計生委以其不符合政策為由對原告家進行罰款,原告拿不出錢,而村委又欠原告3萬元,于是計生委用村委欠原告的3萬元中的1萬元予以折抵,并由村委支付計生委1萬元罰款。
此后,原告多次找村委要求解決剩余的2萬元,但未果,故原告提出以上訴訟請求,望判如所請。
在法庭辯論過程中,原告認為被告張永根的行為系職務行為,故放棄要求被告張永根承擔責任的請求。
被告王何北村委辯稱,舊村改造拆除原告的房屋是事實,2011年12月30日已將拆除款1萬元給付原告,原告給村委出具過收據(jù),計生委是否處罰過原告不清楚,但村委沒收過原告購房款。
被告張永根辯稱,原告的房屋確實在村委的改造范圍內(nèi),當時答應給原告補償3萬元拆遷款,因村委資金緊張,沒有及時給付完,原告當時計劃要一套新房,后來又說不要了,計生委對原告罰款1萬元,剩余2萬元沒有付。
拆遷不是被告?zhèn)€人行為,所以不同意承擔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被告王何北村委對原告提供的收條有異議,認為沒有收過原告的款,本院認為,該收條系王何北村委原書記兼主任即本案被告張永根所寫,真實性沒有異議,結(jié)合王何北村委確實拆除原告房屋的事實,王何北村委又沒有提供證據(jù)證實所拆除原告的房屋補償款數(shù)額,故本院認定該收條為有效證據(jù)。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張?zhí)烀谕鹾伪贝逵凶孢z房屋一院,2011年間,被告王何北村委進行舊村改造,將原告家房屋拆除,承諾給付原告房屋拆遷款30000元,因原告計劃在舊村改造后購買村委一套新房,原任村黨支部書記兼主任張永根將應付原告30000元拆遷款以預交房款形式為原告出具了收條一支,內(nèi)容為”今收到張?zhí)烀杞环靠钊f元整.王何北.張永根.2011.5.3”。
同年12月30日,被告王何北村委支付原告拆遷款10000元,由原告出具了取條一支。
后被告王何北村委未給原告分配新房,剩余20000元也未支付原告,原告向被告王何北村委索要未果訴訟在案。
本院認為,被告王何北村委經(jīng)與原告張?zhí)烀陬^協(xié)商拆除原告家祖遺房屋是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結(jié)果,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
現(xiàn)房屋已經(jīng)拆除,按照約定,被告王何北村委也應支付原告房屋拆遷款。
現(xiàn)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房屋拆遷款的數(shù)額是多少?原告為證實其主張?zhí)峁┝嗽逦h支部書記兼村主任張永根出具的30000元收條一支,該收條上雖載明系予交房款,但與原告陳述、被告張永根答辯及被告王何北村委拆除原告房屋的事實相互印證,能夠證實房屋拆遷款為30000元,被告王何北村委雖提供了一支10000元取條,但該取條僅能證實王何北村委支付了原告10000元拆遷款,并無其他相應證據(jù)證實房屋拆遷款就是10000元,故對被告王何北村委的辯解理由不予采納。
至于被告張永根為何沒有將原告的該拆遷款記入村委往來帳戶,系被告村委內(nèi)部財務管理問題,與原告無關。
因原、被告未約定支付房屋拆遷款的期限及違約責任,故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張永根出具收條時系村委書記兼主任,其履行的是職務行為,不應承擔責任,且原告也已放棄該請求,本院予以準許。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高平市北城街街道辦事處王何北村村民委員會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張?zhí)烀课莶疬w款20000元。
二、駁回原告張?zhí)烀钠渌V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計150元,由被告高平市北城街街道辦事處王何北村村民委員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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