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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是我國當下社會熱點,其成為熱點有一定的原因,老百姓希望在拆遷得到實惠,拆遷方則急于求成,于是多方利益一時難以統(tǒng)一。除此以外,如何認定拆遷安置人口,也是多方關注、容易扯皮的焦點。那么本文中,以上海市為例,為大家講述一下的認定辦法。
《根據(jù)上海市房屋拆遷面積標準房屋調換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第 6條、第7條、第8條規(guī)定:
有本市戶口的:
一、截止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可以認定為被拆遷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二、截止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未滿一年,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1) 拆遷范圍內應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2) 因工作需要要調回本市的干部、職工及其隨遷家屬,在拆遷范圍內直系親屬處落戶的;
3) 因離休、退休、退職從市外遷回拆遷范圍內家中的;
4) 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
5) 本市居民因應征入伍、出國(境)而注銷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后有恢復的;
6) 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勞動教養(yǎng)、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銷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后又恢復戶口的;
7) 市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具有拆遷范圍內的本市常住戶口,可認定為應安置人口的情形有: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不具有拆遷范圍內的本市常住戶口,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1) 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屬于拆遷范圍內的應安置人口;
2) 戶口從被拆遷房屋內遷出,且拆遷時仍處于遷出狀態(tài)的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不包括已在外地結婚的);
3) 因應征入伍而注銷戶口的人員;
4) 因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yǎng)而注銷戶口的人員;
5) 戶口不在本市的人員,因結婚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滿兩年,且其配偶屬于拆遷范圍內的應安置人口;
6) 市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具體拆遷中,各區(qū)都有自己的不同的政策和策略。我們要根據(jù)家庭實際情況,結合國家和市政府的政策,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同時,積極響應政府的要求。
情況較為復雜,應當首先看是否擁有本地戶口,然后再依照情況逐條進行判斷。各地有各地的實際情況,因而拆遷安置人口的認定標準也各不相同,但是政府等機構都應將相關信息對民眾進行公開,讓老百姓充分的知悉、對照,不能有所遮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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