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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搬遷過程中,被征地搬遷者屬于弱勢 。為了保護被招募者的利益,法律賦予被征遷人的一系列權利,接下來我們了解一下。
知情權
(1)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1,了解補償方案的權利:房屋征收部門應在擬議的補償方案后向市,縣級人民政府報告,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示范和公布補償方案。計劃并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輿論,及時公布征求意見和修改情況。
2。房屋征收決定知情權: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3.了解調查和登記結果的權利: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的所有權、所在地、使用和建筑面積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被征用人在征用范圍內的調查結果應當向被征用人公布。
4、了解補償決定的權利:房屋征用部和被征地人未能在征地補償計劃確定的簽訂期間內簽訂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用房屋的所有者不明確的,房屋征收部應當向房屋征收部報告住房征用的決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根據征收補償計劃作出賠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
(二)集體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
土地征收申報前知情權:依法申報土地征收前,應當告知農民土地征收的目的、地點、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土地征收現(xiàn)狀調查結果。應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確認。
2.征地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征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告征地情況,具體實施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3.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地計劃,編制征地補償和安置計劃,自征地公告之日起45天內向被征地人公告。
聽證權
(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1.征收補償方案聽證申請:由于舊城區(qū)改造的需要,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的規(guī)定,市人民政府PAL和縣級應當組織被征收人和社會公眾代表參加聽證,并根據聽證情況修改方案。
(二)集體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
1.征地拆遷補償申請的聽證權: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或安置計劃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聽證的,應當自征地補償和安置計劃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市或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主管部門。
在征地過程中,要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益。征地拆遷前,應當將土地使用權,所在地,補償標準和安置線路通知被征地農民;擬議征地的調查結果,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確認;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組織聽證。
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協(xié)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和隨機選擇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
申請保護人身、財產安全
根據《警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人民警察在遇到人身侵害或者其他危難情況時,應當立即救助公民;協(xié)助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請求;對公民報警的案件,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權利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有關政府管理。根據生產、生活和科研的特殊需要提供信息。陸
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對于集體土地的征用和搬遷,申購人可以對決定命令移交土地的決定進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并決定限期拆除。
對于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并對征收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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