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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xié)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因此,根據上述規(guī)定,現如今越來越多的被征收人明白在房屋征收補償的過程中,應當是先搬遷,后補償。但是這一原則的實施是否就意味著,在實際操作中,如果被征收人沒有拿到征收補償款,其房屋就不會被合法拆除呢?
實際上,這種想法是片面的。雖然在一般情況下,征收方是需要先給付被征收人征收補償款的。在沒有給付的情況下就擅自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行為是違法的,被征收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但這并不意味著,被征收人可以一直不同意征收方提供的補償款來使自己的房屋永遠不被拆除。

針對被征收人可能會利用此原則,來拖延正常房屋征收進程的情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p>
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p>
也就是說,如果被征收人與征收方在期限內就補償安置事宜無法達成協(xié)議,或者存在房屋產權不明確,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等情形,征收方就可以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在此情況下,被征收人的房屋是有可能被合法拆除的。
也許會有被征收人疑問,這樣自己不是沒有拿到征收補償款嗎,為什么可以拆除自己的房屋。實際上,如果進行到作出征收補償決定這一步,對于被征收人不接受征收補償款的行為,征收方是可以通過“提存”的方式解決的。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支付補償款)的,債務人(拆遷方)可以將標的物提存:(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如根據補償決定或拆遷行政裁決確定了補償數額的);(二)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四)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p>
因此,通過“提存”這一方式就解決了被征收人不愿接受征收方提供的補償款的情況,也即被征收人不能以此為借口組織合法的房屋拆除行為。
因此,一旦征收方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就意味著如果實行的是貨幣補償,貨幣補償需要專戶存儲,被征收人可以隨時支取即可視為對被征收人進行了補償,也即使用“提存”的方式。如果選擇產權置換的,征收方可以確定安置房源,待被征收人搬遷完畢或得以確定后再實際辦理交付手續(xù)。實行期房產權置換的,征收方則可以在決定確定安置房源后要求被征收人搬遷,待安置房竣工后再按約定交付房屋。
所以,被征收人應當明確,希望通過不領取征收補償款來使自己的房屋不被拆除的方法是行不通的。而且如果走到征收方作出征收補償決定這一步,就意味著被征收人的利益可能會大大受損,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征收方所打算給出的補償費就是提存的數額,再想增加補償數額難度較大,且法院通常也不會支持。
因此,在進行房屋征收補償時,被征收人應當擺正心態(tài),不能消極應對。要積極同征收方協(xié)商、談判,否則就很有可能會得不償失,使自己的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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