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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違建處罰主體的“相對集中”并不能影響當事人依法進行權利救濟。農民朋友要在嚴格依法審批建造住宅的前提下積極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必要時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避免已實際居住使用多年的宅基地上房屋遭限期拆除的厄運。
廣東省人民政府官方網站發(fā)布《關于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執(zhí)法權的公告》(粵府函〔2020〕84號),將《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的“針對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調整為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農業(yè)農村和自然資源部門僅負責對影響較大的案件進行指導。
那么,這一農村違建處罰主體的變化調整將會給當?shù)剞r民朋友帶來怎樣的影響呢?
本次調整主要針對哪類農村違建的處罰及相關行政強制措施的行使呢?
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按照上述規(guī)定,查處此類違建行為的主體是縣級以上的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
《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條
涉及需要責令限期拆除的情形時,就應當由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作出相應的處罰決定,進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廣東省政府發(fā)布的《公告》則直接將處罰主體換成了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
本次調整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是自1997年就開始在各地試點的一項改革舉措。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fā)〔2002〕17號),其一般適用于城市管理領域?!俺枪芫C合執(zhí)法”這一如今盡人皆知的概念就是因此而催生出來的。
不過,當年的《決定》中同時指出:需要在城市管理領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也可以決定在有條件的地方開展這項工作。
據此,廣東省《公告》的內容是有相應的法律和政策依據的。
其主要目的就是進一步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將查處農村住宅建設領域違建的工作交給對違建處置更“熟練”的鄉(xiāng)鎮(zhèn)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去做,從而讓依據《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負責查處違反鄉(xiāng)、村莊規(guī)劃違建的鄉(xiāng)鎮(zhèn)政府一并負責與此高度關聯(lián)的非法占地建住宅類違建行為的查處。
農民朋友該如何應對這一處罰主體的調整變化?
《公告》中明確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的相關行政執(zhí)法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四條
在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機關不得強制拆除涉案房屋。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管理法》所規(guī)定的“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的起訴期限僅為15天而非一般情況下的6個月。當事人若選擇提起訴訟進行救濟,則一定要注意不要超過了法定的起訴期限。
拆遷律師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違建處罰主體的“相對集中”并不能影響當事人依法進行權利救濟。農民朋友要在嚴格依法審批建造住宅的前提下積極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必要時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避免已實際居住使用多年的宅基地上房屋遭限期拆除的厄運。
通過以上內容,相信大家已經對2024年廣東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處罰主體變了問題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議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這方面相關的法律知識,才能在遇到拆遷不公平時可以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本文內容還沒有解決您遇到的問題,可以電話或者留言咨詢專業(yè)的拆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