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在我們生活中常常會被誤認為是一個意思,但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的適用范圍、法律效力、權利專屬、內涵方面有所不同。
1、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的區(qū)別有哪些?
(1)適用范圍不同
合同終止只適用于繼續(xù)性合同,即債務不能一次履行完畢而必須持續(xù)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則上只能適用于非繼續(xù)性合同。
(2)法律效力不同
合同終止僅使合同關系發(fā)生將來消滅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關系發(fā)生既往消滅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對已履行的合同將產生恢復原狀的后果。
(3)權利專屬不同
合同終止權為非專屬權,可隨債權或債務一同移轉第三人;而解除權為專屬于債權人的權利,除可隨同債權債務概括移轉外,不得因單純的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而移轉給第三人。
(4)內涵不同
法定終止權因合同種類不同而發(fā)生原因各異,而法定解除權的發(fā)生原因一般為不可抗力及債務不履行的各種情形。我國民法典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終止,二者表現為從屬關系,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終止,但合同終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來使用。
2、合同解除具有的法律性質有哪些?
所謂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
作為合同體系的一項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具有以下法律性質:
(1)合同解除適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只有在有效成立后、履行完畢前才發(fā)生合同解除的效力??沙蜂N合同及無效合同因屬于效力瑕疵或欠缺的合同,不受合同解除制度調整。
(2)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條件。為避免當事人濫用合同解除制度,從而維護合同的嚴肅性和社會經濟生活的穩(wěn)定性,法律規(guī)定合同解除必須具備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禁止當事人任意解除合同。所謂法定解除,是指由法律規(guī)定在一定條件下解除合同的行為。所謂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當出現解除合同的條件時,合同解除。當然,當事人不必在訂立合同時就約定解除合同,也可以事后經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必須有解除行為。我國法律沒有采納當然解除主義,即具備合同解除條件,就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當事人要解除合同,必須有解除行為。
合同解除分為兩種:第一種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第二種是享有法定或約定解除權的一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解除方必須具有法定或約定解除權,沒有解除權的解除行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4)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基于合同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合同關系)消滅。理論上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解除權的效力是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所謂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是指當事人負有恢復原狀的義務,亦即合同解除的效力溯及既往。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解除權的效力是合同關系向將來消滅。所謂合同關系向將來消滅,是指合同關系自解除時消滅,合同解除前的關系仍然存在,亦即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