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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信賴保護原則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權力的正當合理信賴應當予以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生效的行政行為,確需改變行政行為的,對于由此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信賴保護原則的內涵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行政行為一經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撤銷、廢止或改變,即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和公定力。
第二,第二,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作出授益性行政行為后,即使發(fā)現(xiàn)有違法情形,只要這種違法情形不是相對人的過錯造成的,行政機關亦不得撤銷或改變,除非不撤銷或改變此種違法行政行為會嚴重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行政行為作出后,如事后據(jù)以作出該行政行為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修改或廢止,或者據(jù)以作出該行政行為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撤銷、廢止或者改變已經作出的行政行為。但只有通過利益衡量,認定撤銷、廢止或改變已經作出的行政行為所獲得的利益確實大于行政相對人將因此損失的利益時,才能撤銷、廢止或者改變相應的行政行為。
第四,行政機關撤銷或者改變違法作出的行政行為,如這種情形不是因相對人的過錯造成的,要對相對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無過錯原則
信賴利益應遵循無過錯原則,除非行政機關能夠證明行政相對人存在過錯,原則上其合法權益應當予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不應予以保護的情形主要有三種:
第一,行政相對人以欺詐、脅迫或賄賂方法取得的利益;
第二,行政相對人以嚴重不正確或不完整的陳述取得的利益;
第三,行政機關明知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該行政行為違法的。
補償?shù)姆秶?/strong>
行政主體若違反了法律規(guī)范而造成相對人合法預期利益的損失或損害,就必須予以相應的補償或賠償。這個補償不僅包括直接損失,也要包括預期利益。合法預期利益的保護是現(xiàn)代行政法規(guī)范行政行為,保障行政相對人權益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