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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2023年9月1日,《行政復議法》通過第三次大規(guī)模修改,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立法精神凸顯。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了15種可以申請復議的情形,與舊法相比,完善和新增了9種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1、《行政復議法》關于可以申請復議規(guī)定的前后對照表。
2、《行政復議法》完善或新增的9種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1)對行政強制執(zhí)行決定不服;
(2)對行政許可拒絕或不予答復等行政不作為不服;
(3)對征用決定及征收征用補償決定不服;
(4)對行政賠償決定不服;
(5)對工傷認定不服;
(6)認為行政機關構成行政壟斷;
(7)負有特定職責的行政機關不履職或不完全履職行為;
(8)與行政協(xié)議相關的行政爭議;
(9)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相比,高效便民體現(xiàn)的更為明顯。此次《行政復議法》的修訂一方面是對行政法律體系的完善與統(tǒng)一,另一方面也是秉持著方便群眾、快捷高效等精神,旨在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減少行政爭議訴訟后的上訴率和申訴率。但可以預見到該法真正施行后,行政復議的數(shù)量將呈直線上升趨勢。
1、對行政強制執(zhí)行決定不服
通過第一部分的表格可以發(fā)現(xiàn),2017年的《行政復議法》只對行政強制措施規(guī)定可以申請復議,對行政強制執(zhí)行決定并沒有規(guī)定。行政強制執(zhí)行一般是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當事人,由行政機關或者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其中強制執(zhí)行的方式包括加處罰款、加處滯納金、代履行等,實踐中,上述強制執(zhí)行的方式均可能引發(fā)行政爭議,進而引發(fā)行政訴訟。
實踐中,關于強制執(zhí)行前是否進行了催告的糾紛較多,因此,在當事人不服行政強制執(zhí)行決定的,可以申請復議。
2、對行政許可拒絕或不予答復等行政不作為不服
一般來說,行政許可都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當事人申請行政許可后,不管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充足,行政機關都應當進行審查,如同法官不能拒絕審判一樣,行政機關作為為人民服務的公職機關,有義務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并根據(jù)不同的案件情況,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準予申請、駁回申請等決定。
實踐中,有的行政機關執(zhí)法人員只關注自己的職權,卻忽視了自己的職責,可能并沒有意識到相關職責而不予答復,甚至在意識到之后依然拒絕作出答復。
3、對征用決定及征收征用補償決定不服
征收征用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可以進行征收征用,但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現(xiàn)實中,關于征收征用可能存在幾個問題:其一,征收、征用的目的不符,即不是為了公共利益,而是為了某些集團的私人利益。其二,征收、征用的程序錯誤,即沒有按照相關程序進行征收、征用。其三,征收、征用的手段和方式錯誤,即采取法律不允許的強制性方式或者脅迫等方式,嚴重的可能還會直接損害當事人的財產(chǎn)、生命安全。其四,征收、征用補償不合理,表現(xiàn)為標準不統(tǒng)一、明顯過低、明顯過高等。
基于現(xiàn)實中征收、征用問題較多,特別是在決定征收、征用以及補償決定方面。此次《行政復議法》將征收、征用決定和補償決定都納入了可以申請復議的范圍,讓行政機關及時審查相關決定是否合理,從源頭解決爭議。
4、對行政賠償決定不服
與行政補償不同,行政賠償是由于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造成了當事人的財產(chǎn)損失,又不能通過返還財產(chǎn)、恢復原狀等方式彌補損失時采取的一種救濟手段。一般來說,行政賠償?shù)慕痤~應當不得低于行政補償?shù)慕痤~。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行政賠償訴訟中,當事人需要證明其因行政違法行為所受到的損失,相應的,在行政復議中也需要申請人證明自身因行政違法行為受到的損失。
5、對工傷認定不服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應當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在《條例》(2022年修訂)第55條規(guī)定:對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或者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而在2017年的《行政復議法》中,并沒有關于相關規(guī)定,因此《行政復議法》的此次修訂在保持法律規(guī)定一致的基礎上,將工傷認定相關事項納入了行政復議的范圍。
6、認為行政機關構成行政壟斷
行政壟斷是《反壟斷法》禁止的一種壟斷行為。行政壟斷是一種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通過限定交易等形式,妨礙商品自由流通,一般又體現(xiàn)為“地方保護主義”。2023年5月,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通報三起指定交易的行政壟斷案,行政壟斷的違法行為表現(xiàn)為:簽訂獨家協(xié)議指定廚余垃圾收運公司、城管部門發(fā)文指定戶外廣告申報單位、強制小區(qū)業(yè)主使用指定電子投票系統(tǒng)。
這些案件由于帶有行政權力的外觀,因此發(fā)生時對相關利益的損害更大,更有損行政機關的威信。此次《行政復議法》將行政壟斷納入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范圍的事項,能有效預防下級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不當干預市場競爭。通過在事情發(fā)生時相關人員的行政復議申請,上級部門能及時發(fā)現(xiàn)并進行監(jiān)管。
7、負有特定職責的行政機關不履職或不完全履職行為
公民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受教育權利等合法權益的保護是公安機關、教育部門等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在申請人申請相關保護后,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有可能導致申請人求助無門,嚴重的可能引發(fā)惡性社會事件。
行政不作為是以消極不作為的態(tài)度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處理,損害了行政權力的公信力,此次《行政復議法》明確將上述行政不作為行為納入了行政復議的范圍,并規(guī)定行政復議前置的程序,通過上級機關的監(jiān)督,讓行政機關積極履職,從某種程度來講,將比行政判決更有效果。
8、與行政協(xié)議相關的行政爭議
關于行政協(xié)議的性質,在行政法學界一直爭論不休。此次《行政復議法》將因政府特許經(jīng)營協(xié)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等類型的行政協(xié)議引發(fā)的行政爭議納入了行政復議的范圍,是行政立法前進的一大步。若行政機關不依法訂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上述協(xié)議,協(xié)議一方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在強化行政協(xié)議效力的同時也更注重對行政協(xié)議對方合法權益的保護。
9、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共涉及三個相關主體:行政機關、申請人、被申請人對象(利害關系人)。除申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公開等決定不服可能引發(fā)行政爭議外,由于有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涉及到利害關系人,特別是公開的政府信息是行政處罰等信息時,被處罰對象可能并不想其行政處罰信息被公開,從而產(chǎn)生爭議。
在行政處罰領域,是否應當對處罰決定書進行公開存在爭議,目前有兩種觀點:有人認為,行政處罰本身即具有懲戒性,若在下達行政處罰決定后,又將行政處罰信息進行公開,無疑會導致“二次傷害”,是對當事人的一種“變相加重處罰”。
但也有人認為,行政處罰具有教育、評價和指引的功能,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開一方面可以通過公開使當事人意識到其違法行為的嚴重性,讓其不敢再犯,另一方面對于其他非處罰對象具有教育、指引和評價的作用,通過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告訴相關人員這種行為是違法的、不要干,否則將被處罰。此外,由于目前對文書說理功能的重視,行政處罰決定公開也能讓行政機關處于社會監(jiān)督的狀態(tài)下,反向要求行政機關應當“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確保行政處罰是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作出的。
案例:袁某禎訴遼寧省政府不履行行政復議法定職責案
基本案情:
遼寧省勞動鑒定委員會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致殘程度再次鑒定結論通知單》,評定袁某禎傷殘程度為四級傷殘。袁某禎對該結論不服,向遼寧省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該《鑒定結論通知單》。遼寧省政府以遼寧省勞動鑒定委員會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復議事項不屬于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處理事項為由,不予受理袁某禎的行政復議申請。
該案經(jīng)一審、二審、再審,最終最高人民法院駁回了袁某禎的再審申請。
案件評析:
該案涉及到的是“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是否屬于行政行為”的問題,根據(jù)之前適用的《行政復議法》該項確不屬于行政復議的事項范圍,但此次《行政復議法》新增了關于“工傷認定”的規(guī)定,即“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或者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首先,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肯定不屬于“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
那么,問題在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是否屬于該項所稱的“工傷認定結論”呢?
由于勞動能力鑒定一般是在工傷認定之后進行,且“工傷認定結論”是指“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是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是確定工傷待遇的具體標準。另外,從主體上看,此項對主體亦要求為“行政機關”,因此勞動能力鑒定并不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