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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公房承租人雖然不是房屋所有權。但是實質上是成為一種長期存續(xù)的且?guī)в懈@再|社會保障性質的“永租關系”,公房名為租賃,是承租人享有的是類似于物權的財產權益。因此在房屋征收中,公房承租人應享有類似于所有權人的物權權利。既有獲得補償安置的利益,也有提出意見、陳述、申辯、參加聽證和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
另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所以公房承租人如果想要獲得安置房是可以獲得的,公房承租人有選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