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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案例導入:
王先生系河南省安陽市湯陰縣某村村民,其土地于2015年被當?shù)卣魇?。但王先生一直對此不知情,直?021年其承包地被強制推除。后王先生在家人指導下進行了政府信息公開,并獲悉在2008年至2015年期間,河南省人民政府曾四次針對案涉地塊作出征地批復,同意征收某村土地,同時要求做好安置工作。王先生對此不服,立即以確認土地征收違法為由將湯陰縣人民政府訴至法院。一個月后,卻收到一紙駁回裁定。王先生對此非常不理解,明明是征收程序違法,法院為何會駁回呢?
律師說法:
1、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合法的土地征收行為如下:發(fā)布征收土地預公告--進行土地現(xiàn)狀調查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擬定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組織聽證--確定安置補償方案--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報批--征收土地公告--組織實施--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若拒不交出土地,作出補償決定,進行催告,并下發(fā)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申請強制執(zhí)行。根據(jù)以上法律規(guī)定可以明確,征地行為是由多個具體行為組成的,是明確的,可拆分的。
2、而王先生所主張的“確定土地征收行為違法”是否屬于訴訟請求不明確呢?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guī)定,起訴人提起行政訴訟,必須要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jù)。
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shù)法院均認為“確定征地行為違法”的表述為訴訟請求不明確。因為征地行為囊括了以上多個行為,當事人對征地行為不服應明確具體行為,應明確系針對征地行為中的哪一個或幾個行為不服,僅概括性地訴請確認征地行為違法,屬于訴訟請求不具體不明確的情形,其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只有被訴行政行為明確,人民法院才能就該行政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起訴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提起、是否屬于受訴法院的管轄等起訴條件進行審查確定。
當然,在訴訟請求不明確的情況下,法院應先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向當事人釋明,要求其明確,并引導當事人盡可能對能夠解決其實質訴求的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其不宜未經(jīng)釋明直接駁回。
律師建議:
在征地的訴訟程序中,當事人籠統(tǒng)地依據(jù)多種法律關系提起訴訟,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這不僅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還可能造成對自身權利的放棄。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團隊一直認為,專業(yè)的人做專業(yè)的事。遇有法律難題,及時咨詢律師才是正確之選,切莫獨自“摸著石頭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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