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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一、案件事實
穆女士在某縣城有房屋一處,系穆女士在2011年與他人簽訂《房屋轉讓協(xié)議》購買所得,但沒有辦理房屋所有權人變更登記。2018年2月13日,在未進行任何補償?shù)那闆r下,征收部門組織人員強行拆除了穆女士的房屋。經(jīng)法院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后,穆女士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之訴。法院認為,穆女士沒有辦理產權過戶登記,非案涉房屋的法定權利人,不予支持穆女士房屋損失的賠償訴求,只賠償穆女士11000元。
二、律師意見
首先,對征收部門而言,在整個征收拆遷的過程中,征收部門從未否認穆女士系涉案房屋及土地的權利人,且與穆女士對房屋征收事宜進行過多次協(xié)商,并以穆女士為相對人,對穆女士的房屋財產情況作出《分戶報告單》。被穆女士的這一系列行為,無一不是以穆女士作為房屋及土地的權利人為前提,從而推進開展自身的征收補償工作。
其次,從房屋原主人而言,自2011年簽署《房屋轉讓協(xié)議》后,原主人基于物權轉讓的意思將案涉土地房屋交付穆女士占有使用,便再未對涉案土地房屋主張過任何權益,甚至是早已失去交集,沒了聯(lián)系。因而,征收部門與穆女士就征收事宜進行協(xié)商的過程中,沒有提出任何異議。房屋被拆除后,也都是穆女士積極尋求救濟。
最后,穆女士與房屋原主人基于真實意思表示簽訂了《房屋轉讓協(xié)議》,并進行公證。雙方依約已經(jīng)履行合同義務,雖然未進行過戶,未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但穆女士事實上仍然對房屋享有物權的期待權。
根據(jù)法釋[2015]1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zhí)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金錢債權執(zhí)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zhí)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zhí)行;(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因此,從法律上而言,穆女士享有的物權期待權,雖不是物權,但具有高于債權請求權的法律效力,與物權具有直接關系。但征收部門的強制拆除行為,直接導致穆女士物權期待權的標的物歸于消滅,事實上侵犯了穆女士的物權期待權。
三、省高院意見
為維護穆女士的合法權益,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黃曉麗律師以上述意見為基礎,依法向省高院提起上訴。省高院經(jīng)審查,認定本案對于房屋真實權利人的審查,應當有房屋原主人作為第三人出庭應訴,以查明房屋真實的權利人。因此,省高院決定撤銷原審判決,發(fā)回重審。委托人的合法權利得到有力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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