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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村村民,在該村擁有承包地。2019年王某的土地被納入某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項目的征地范圍。因為對補償標準不認可,王某一直未簽署補償協(xié)議。
2019年7月的一天,王某發(fā)現(xiàn)有不明身份人員在其承包地上施工。遂向施工人員詢問是否有施工許可證,并直接表示:這是我的土地,你不能施工。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后,王某被摁倒在地,之后被公安機關帶走,以阻攔正常施工為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王某處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處罰。
【一撤行政處罰】
王某對該行政處罰不服,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開庭過程中,律師指出:涉案的行政處罰具有撤銷的理由,具體體現(xiàn)在第一、認定事實錯誤,被告存在對施工行為未取得施工許可、權利人身份未查明等基本事實未查清之處。第二、行政處罰的作出程序違法,被告的審批行為存在自辦自批的情形,并案的審批未經(jīng)審核部門批準。部分事實存在超期處罰、未充分調查情形。第三、法律適用錯誤?!吨伟补芾硖幜P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限定的范圍是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秩序,本案發(fā)生的場所為原告的承包地上,故該條款不適用原告。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定被告存在事實認定不清,作出了撤銷該行政處罰的判決,責令被告重新進行處理。
【二撤行政處罰】
公安機關很快又作出了新的行政處罰,處罰內容與之前一致。原告仍然不服,委托律師再次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律師指出: 涉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在實體和程序上均違法。首先該處罰違反了《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的一事不再罰的原則。該行政處罰在法院判決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后,被告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其次,就本案而言,被告第二次的行政處罰依據(jù)中并提供新的事實和理由,該行政處罰重新作出前也未展開進一步的調查、處理工作,更未向原告展開調查詢問工作,故該處罰決定決定書作出程序違法。
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定:被告在未經(jīng)調查的情況下,徑行作出與之前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與理由相同、處理結果相同的行政處罰,雖然從證據(jù)中顯示增加了證人證言,但是該證人證言與之前的筆錄內容基本一致,故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主要事實或主要理由并未改變,該行政處罰同樣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法院判決撤銷該行政處罰,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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