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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起,國家層面數(shù)次發(fā)文或者召開會議,對“亂占耕地建房”問題進行了全方位的整治工作安排。其中,對“亂占耕地建房”問題采取“零容忍”的態(tài)度,其力度之強可見一斑。
嚴格執(zhí)法固利國利民,但卻避免不了個別誤讀政策而采取“一刀切”“表面執(zhí)法”“拆違”代“拆遷”等現(xiàn)象的存在。因此,征收環(huán)節(jié)中,如出現(xiàn)的粗暴強拆等行為都會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產(chǎn)生了重大影響。
此時,被拆遷人應當如何依法獲得賠償呢?
什么是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也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指由國家對于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guī)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p>
也就是說,執(zhí)行公務的人員因違法行政而對相對人造成損害的,應依法賠償。
實踐中,國家賠償可分為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房屋被強拆而引發(fā)的國家賠償因違法行政而產(chǎn)生,屬于行政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九條規(guī)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也就是說,我國行政賠償程序包含兩個階段:行政處理程序和司法訴訟程序。行政處理程序是指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就賠償?shù)姆秶⒎绞?、金額等事項進行自愿協(xié)商或由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事項的程序。司法訴訟程序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就行政賠償合法性進行審查認定的程序。
為尊重行政機關的首次處理權,當事人在申請行政賠償時,原則上需要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條件
當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除需要符合一般行政訴訟的起訴條件和上述前置條件外,還需要符合“加害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這一條件,這也是行政賠償往往需要經(jīng)歷兩次訴訟的原因。
根據(jù)該條件,相應地,就要求當事人在申請行政賠償前需要先行就行政行為提起確認違法訴訟,確認違法之后才能申請國家賠償。
但在實踐中,很多強拆行為并非行政行為,而是未經(jīng)任何法律程序直接進行強拆的事實行為。這時,當事人就可以在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時,一并提出確認違法的請求,而不必在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之后再提單獨提起國家賠償請求。
行政機關拒絕賠償時,當事人應當如何提起訴訟?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的觀點,在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后的行政賠償訴訟中,當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訴請求由賠償義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給付訴訟),而不能就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shù)男袨樘崞鸫_認違法訴訟或者撤銷訴訟。當然。此種情況下,人民法院負有釋明的義務,應當充分告知當事人其行為的法律意義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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