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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路產(chǎn)損壞的,應向公路管理機構(gòu)繳納路產(chǎn)損壞賠(補)償費。
(2)有意破壞國家鄉(xiāng)村公路,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117條、119條1款之規(guī)定,涉嫌破壞交通設施罪,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破壞交通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軌道、橋梁、隧道源、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知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道危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交通設備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3)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