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一、未簽字就實施強拆,是否違反了拆遷程序?
進行行政強制拆遷的時候,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作出強制拆除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就算被拆遷人未簽字的,也可以強制拆除的。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條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二、物權法對于強制拆遷的規(guī)定
1、《物權法》強調房屋拆遷的強制性。
《物權法》規(guī)定的是征收拆遷,與《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的房屋拆遷有所不同?!段餀喾ā芬?guī)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可以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是以國家為主體,帶有強制性。
而在《條例》中所規(guī)定的拆遷是由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作為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拆遷。原來的房屋拆遷是介于征收和自由交易之間的“特殊性交易行為”,處于一個模糊的法律中間地帶。因此,《物權法》出臺后對房屋拆遷給予了新的定位,強調了房屋拆遷的強制性。
2、《物權法》使房屋拆遷工作“有法可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加以規(guī)定,或者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做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guī)。而現行房屋拆遷法律體系是以《條例》為最高依據。因此在《物權法》出臺前很多社會人士認為房屋拆遷“違憲”,《物權法》填補了房屋拆遷在法律層次的空白,進一步完善了房屋拆遷法律法規(guī)體系。
綜上所述,一般如果是行政強制拆遷的時候最好還是及時簽字,如果到了拆遷的期限還沒有簽字的那么也是可以強制拆除的,這也是在得到了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作出的強制拆除決定的情況下,是屬于合法的拆遷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