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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在征地拆遷過程中,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公安機關可能作出哪些舉動?這些舉動對當事人又會有怎樣的影響?面對這些行為當事人又應該如何應對呢?
長大后成為一名光榮的人民警察,相信是不少人兒時的夢想。人民警察的工作單位——公安局更成為了正義的代名詞。的確,公安給人們留下的一般印象便是抓捕罪犯、懲惡揚善,但實際上,這僅僅是公安機關工作的一部分。作為人民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的行政機關,公安除了擔負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也負責社會治安的管理。因此,公安機關具有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雙重屬性。
那么,在征地拆遷過程中,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公安機關可能作出哪些舉動?這些舉動對當事人又會有怎樣的影響?面對這些行為當事人又應該如何應對呢?
公安機關能否參與征地拆遷?
公安部黨委曾下發(fā)《公安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意見》,明令禁止公安民警參與征地拆遷等非警務活動。事實上,征地拆遷已有明確的法定程序和職權主體,任何違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法定職權的征拆行為都屬于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在實際操作中,許多地方政府法律意識淡薄,依法行政能力不足,漠視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悍然采取違法征收甚至違法拆遷等手段開展征地拆遷活動,嚴重侵害了被拆遷人的合法利益。在這樣的情形下,公安機關的介入,無疑將會令被征收人陷于更加弱勢的地位。故此,國務院辦公廳、中紀委監(jiān)察部都曾發(fā)文,對公安民警參與拆遷活動說不。
合法維權,為何會引來行政拘留?
為了向被拆遷人施壓,迫使其接受政府明顯不合理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由公安機關對被拆遷人作出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是實踐中政府違法強征拆遷的慣用手段。《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章描述了四類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并規(guī)定了相應的處罰,其中包括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侵犯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的行為和處罰以及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依法行使信訪權利和自衛(wèi)權常常被公安機關認定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這當然是明顯不當?shù)摹5徊疬w人此時就容易產(chǎn)生懼怕心理,這恰恰就達到了政府的目的。另外,政府也會通過拘留與律師聯(lián)系的“維權代表”等手段來切斷被拆遷人與律師的聯(lián)系,從而達到拖延訴訟、加緊拆遷、斷絕被拆遷人的法律幫助等目的,實踐中甚至有公安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罪為由啟動司法程序來向被拆遷人施壓的情況。
如何向公安機關尋求幫助?
公安機關不僅僅有管理社會治安的職能,也具有保障人民生命財產(chǎn)安全的法定職責,因此,面對身份不明人員拆遷、偷拆房屋時,被征收人應當立即報警,并對報警電話進行錄音。一方面,公安可能出警制止違法拆遷,維護被拆遷人權益;另一方面,公安不出警則可以起訴其行政不作為,主動向政府施壓,且報警電話中公安的答復(如稱拆遷為政府行為我們沒法管)也可作為后期向政府提起法律程序的依據(jù)。
如何應對來自公安機關的涉征收行政處罰?
無論是罰款、詢問、傳喚、檢查,還是下達處罰決定或是執(zhí)行處罰決定,法律都做出了相關的程序性要求和實體性要求,尤其是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處罰法》和《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更做出了細致、嚴格的規(guī)定,以此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因此,面對來自政府部門尤其是公安機關的不法侵害時,首先不要慌張,要相信法律能夠保護自己,同時要冷靜觀察分析形勢,主動搜集證據(jù),最后,還需要學習一定的法律知識,明白如何應對來自政府和公安的法律措施,不讓自己在法律上陷入被動。
首先必須明確的是,公安具有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雙重屬性,承擔了國家暴力機關的部分職能,盡管法律上做出了這樣或那樣的規(guī)定,但作為公民個人,選擇與國家暴力機器硬碰硬,顯然是十分不明智的。因此,在公安介入的拆遷事件中,堅持“先服從,后維權”的原則,切勿冒犯警察或與其產(chǎn)生直接的肢體沖突,才能最大限度避免惡性事件的發(fā)生,也能避免公安機關以涉嫌刑事犯罪為由啟動相應的司法程序。
在避免與公安直接沖突的前提下,應該要求執(zhí)法公安提供執(zhí)法證明,包括但不限于警察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傳喚證等,對相應的證明應拍照留存。對方拒不提供身份證明的情況下,僅憑制式服裝無法確認對方是否為執(zhí)法人員,則應視為身份不明人員,面對身份不明人員的檢查、傳喚,應當立即報警,而不可隨意跟從。
在確認對方真實身份后,面對對方的詢問,可以選擇如實陳述或者不予回答,千萬不要對警察說謊或提供誤導信息。提供誤導陳述或使用虛假身份證明可能涉嫌犯罪。詢問結束后,公安機關可能制作筆錄并要求被拆遷人簽字,被拆遷人一定要仔細核實筆錄,由于筆錄內(nèi)容通常較多,被拆遷人往往很難保證核對仔細,而且公安機關的專業(yè)工作人員在法律知識上具備明顯的優(yōu)勢,很容易在筆錄上給被拆遷人設下陷阱,因此,在任何情況下,看不懂公安出具的文書就不要簽字,實際上,多數(shù)被拆遷人欠缺法律知識,經(jīng)常對一些自己不明白、看不懂的文件簽字畫押,使得后期的維權陷于被動。
最后,如果公安機關以涉嫌刑事犯罪為由對被拆遷人實施拘捕,被拆遷人一定不要逃跑。在法院宣判之前,嫌疑人是無罪的,所以不要向警察做出任何申辯,有權利保持沉默和委托律師。在一些地方,逃跑被認為是抗拒抓捕??咕茏ゲ兑舶▽斓倪M行威脅、對拘捕進行反抗、襲擊警察、提供虛假的身份證明等。
在明拆遷律師最后想提示廣大被征收人的是,公安機關在征收活動中所扮演的角色,在實踐中的確是復雜、多樣而令人擔憂的。有所不為,有所必為,是法律賦予其的職責負擔,更是其依法行政的應有之義。而對處于絕對弱勢地位的被征收人而言,只有在先求自保的情況下再徐圖進取,才有望保存有生力量,為贏取本屬于自己的公平、合理補償創(chuàng)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