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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是一項重大的社會工作,征收方與被征收人因此會產(chǎn)生必不可少的糾紛,而被征收人對征收的具體事宜又不是很懂,尤其是在產(chǎn)生糾紛之后法律知識的淡薄對日后維權也非常難,而最近小編接到了網(wǎng)友關于征收公告的咨詢,在中師回問網(wǎng)友公告事宜時被征收人連公告也不知道,可想而知對于這種情況補償再低一點也不意外,小編在今天大家普及關于征收公告的相關法律知識。
1、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是否具有可訴性
房屋征收決定本身是否具有可訴性呢?房屋征收決定的公告以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的告知行為本身,僅僅是將房屋征收決定予以公示和宣傳,以及將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以公告的方式告知給被拆遷人,由于該行為本身并不處理被拆遷人的權利義務,對被拆遷人利益沒有實質性影響,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故公告行為本身不具有可訴性。
2、 市、縣級人民政府如果沒有依法作出公告,被拆遷人的起訴期限如何計算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2018)》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未依法公告房屋征收決定的,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的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20年。
3、 市、縣級人民政府已經(jīng)公告房屋征收決定,卻沒有交代訴權的,起訴期限如何界定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2018)》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換句話說,政府作出征收決定時交代了訴權的,被征收人的起訴期限為6個月,沒有交代訴權的,起訴期限為1年。
根據(jù)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房屋征收決定在作出之前,需要符合以下法定程序:
1、征收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當?shù)匦姓C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當?shù)匦姓C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jù)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2、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當?shù)匦姓C關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shù)量較多的,應當經(jīng)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3、征收范圍內的房屋調查登記。當?shù)匦姓C關應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調查登記,調查登記結果應該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
4、征收補償費用的到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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