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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jù)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土地的權利可以分為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種,土地的所有權只能歸國家或者農村經濟集體所有,而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那么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怎樣的?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指什么
一般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guī)定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過戶登記。
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