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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需要國有土地進行建設時,可以通過出讓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建設單位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而建設單位需要對土地的整體情況進行考察,那么未平整的土地能不能以出讓的?
未平整的土地可以出讓嗎
依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未平整的土地只要是未出讓的,經(jīng)市、縣人民政府同意的,就可以出讓土地,收取土地出讓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nèi)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guī)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chǎn)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批準權限報經(jīng)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1、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已經(jīng)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屬于成片開發(fā)土地的,形成工業(yè)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為規(guī)范土地使用權轉讓活動,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還要受以下幾個條件的限制:
①通過轉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轉讓合同終止日期和建設項目完成日期不得超過原出讓合同所規(guī)定的終止日期和建設項目完成日期,不得改變原出讓合同所列的權利、義務和各項用地要求。
②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原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權利、義務全部隨之轉移。
③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其使用范圍內(nèi)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chǎn)轉讓的除外。
④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如需改變原出讓合同的規(guī)劃用途,必須事先向土地主管部門和規(guī)劃部門提出申請,經(jīng)審核批準,調(diào)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方可進行轉讓。
⑤原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土地轉讓人必須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補簽土地出讓合同,繳付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出讓登記手續(xù)后,才取得轉讓的合法權利,通過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理人,必須與轉讓人簽訂轉讓合同,并共同到土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xù),換取土地使用證。
⑥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yōu)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如規(guī)定最高限價)來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