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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原告):黃廣才,男,漢族,1979年9月30日出生,新疆江鵬永駐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財務總監(jiān),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艾國,男,漢族,1970年1月13日出生,新疆江鵬永駐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出納,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人民政府。
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四平路****號。
法定代表人:劉俊,該區(qū)區(qū)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占軍,男,漢族,新市區(qū)政府征收辦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烏魯木齊市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委員會地窩堡鄉(xiāng)人民政府。
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迎賓路***號。
法定代表人:尼加提艾山,該鄉(xiāng)鄉(xiāng)長。
行政機關出庭負責人:湯振偉,該鄉(xiāng)副鄉(xiāng)長。
上訴人黃廣才因與被上訴人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人民政府(以下稱新市區(qū)政府)、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委員會地窩堡鄉(xiāng)人民政府(以下稱地窩堡鄉(xiāng)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及行政賠償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新01行賠初44號行政賠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上訴人黃廣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艾國,被上訴人新市區(qū)政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占軍,被上訴人地窩堡鄉(xiāng)政府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湯振偉到庭參加聽證。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1月28日,黃廣才取得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安寧渠路一宗土地的使用權(證號:烏國用(2011)第0029434號)。
2015年7月,烏魯木齊國際機場改擴建項目征收與補償工作啟動,新市區(qū)政府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委托地窩堡鄉(xiāng)政府具體實施。
黃廣才的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在該征收范圍內。
2015年10月22日,地窩堡鄉(xiāng)政府與黃廣才簽訂《建筑物征收補償協(xié)議書》,2016年1月26日雙方又簽訂《建筑物征收補償協(xié)議書(補充協(xié)議)》,雙方就上述土地上建筑物及附屬物的征收事宜達成協(xié)議。
2015年11月9日,地窩堡鄉(xiāng)政府與黃廣才補充簽訂《搬遷費補充協(xié)議(附件)》,雙方就搬遷事宜及搬遷費等達成協(xié)議。
上述協(xié)議簽訂后,地窩堡鄉(xiāng)政府向黃廣才支付了約定的征收補償款。
案涉房屋被拆除。
后黃廣才認為新市區(qū)政府、地窩堡鄉(xiāng)政府征遷行為等違法并造成其損失,訴至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審庭審中,經法庭釋明并要求黃廣才明確訴訟請求,黃廣才同意本案保留第1、3項訴訟請求,第2項訴訟請求另案處理。
原審法院認為,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第三項 對此已作出明確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又對前述規(guī)定中”有具體的訴訟請求”進一步加以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條 亦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綜合上述規(guī)定來看,原告只有明確了被訴的行政行為,對此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才能對該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被訴行政行為不明確,人民法院審理的標的不明確,也就無從談起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問題。
本案中,黃廣才雖在庭審中經法庭釋明后,要求第2項訴訟請求另案處理,本案保留第1、3項訴訟請求,即:確認新市區(qū)政府、地窩堡鄉(xiāng)政府征遷行為違法;判令新市區(qū)政府、地窩堡鄉(xiāng)政府賠償原告2015年8月25日至2017年8月24日期間的租地損失775,370元。
但從《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來看,征收與補償行為及拆除房屋行為系較為復雜的系列行政行為,對于其中不同環(huán)節(jié)的行政行為,符合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享有訴權的行政相對人或利害關系人均可提起行政訴訟。
黃廣才明確訴訟請求后所針對的”征遷行為”,仍無法明確系征收與補償系列行為及拆除房屋行為中的哪一行政行為,即黃廣才的該項訴訟請求仍不具體明確。
對于黃廣才關于賠償租地損失的訴訟請求,因行政賠償以行政行為違法為前提,現(xiàn)新市區(qū)政府、地窩堡鄉(xiāng)政府相關行政行為未被確認違法,黃廣才的該項訴訟請求亦尚不具備審查條件。
綜上,黃廣才的訴訟請求不具體明確,對其起訴應予駁回。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條 、第四十九條 第三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駁回黃廣才的起訴。
黃廣才上訴稱,一、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具體明確。
一審庭審中,經審判長釋明,上訴人明確表示,第一項訴訟請求需要確認的是被上訴人在拆遷過程中未公布補償方案并征求公眾意見,因此該拆遷行為違法,庭審開始后審判長總結的第一個爭議焦點為被告征遷行為是否合法,被上訴人也自認其實施的拆遷行為存在瑕疵,也就是說被上訴人已經明確認可了上訴人訴請的行政行為,一審法院最終卻認定訴訟請求不明確具體。
拆遷行為包含多種行為,對于多個拆遷行為一并提起訴訟,法院也應當一并審理,這些環(huán)節(jié)既可以作為獨立的行政行為,也可以組成一個完整、統(tǒng)一的行政行為,上訴人作為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對以上行為均有權提起訴訟。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包括行政賠償,上訴人一審訴訟是因為被上訴人違法拆除了上訴人房屋并實施斷水斷電行為,因此請求賠償,該行為屬于事實行為,事實行為存在,即是違法,上訴人僅就該項訴訟請求而言,一審法院遺漏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明顯違法。
請求:1.撤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新01行賠初44號行政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繼續(xù)審理;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新市區(qū)政府答辯稱,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為包括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房屋征收公告、房屋征收決定、房屋評估測繪等,這些具體的行政行為既包括可訴的也包括不可訴的。
即便存在可訴的行政行為,也應當明確具體是哪一個行政行為違法,繼而要求法院決定,而不是將整個征收行為請求法院來確認違法,原審裁定認為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不明確是有法律依據(jù)的。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已經平等協(xié)商簽訂了征收補償協(xié)議,并且已經支付了征收款項,按照協(xié)議約定乙方拒不配合上交征收建筑物的,由甲方進行拆除,被上訴人的拆除行為有雙方合同約定,不存在違法拆除行為。
并且征收補償協(xié)議也經最高人民法院確認,上訴人要求賠償相應的款項,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被上訴人地窩堡鄉(xiāng)政府的答辯意見與新市區(qū)政府一致。
本院審理期間,雙方未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上訴人的原審訴求是否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規(guī)定了提起行政訴訟應當具備的條件,其中包括第三項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jù)”。
一般認為,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起訴人明確其訴訟的行政行為為何,即起訴人認為哪一個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
要求起訴人確定被訴行政行為是因為行政行為的作出主體不同、法律依據(jù)不同、救濟途徑不同,故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首先要求起訴人明確被訴行政行為,在起訴人訴訟請求不明確時,法院應當予以釋明,起訴人根據(jù)法院的釋明維持或變更其訴請。
具體到本案,上訴人的第一項訴訟為”確認征遷行為違法”,”征遷行為”一般包含了征收決定、征收公告、補償決定或者補償協(xié)議、拆除行為等一系列行政行為,而”一案一訴”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則,本案中上訴人所訴的”征遷行為”包含了多個行政行為,不符合行政訴訟一案一訴的基本原則,原審法院釋明后上訴人未明確具體訴訟請求,原審法院據(jù)此駁回其起訴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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