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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強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因此,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強拆有以下三個前提條件:1、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復議不訴訟又不搬遷;3、征收方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集體土地上的強拆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因此,集體土地上的強拆有以下三個前提條件:1、征收方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2、被征收人拒不交地;3、征收方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由上述規(guī)定可知,當你和征收方“談不攏”時,對方一旦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或《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強拆的大門就已經(jīng)打開,強拆正在進入倒計時。
這時,如果你仍不急不緩地認為所有強拆都是違法的,不予理會、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那么超過一定期限,征收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這種情況下,就算你覺得自己再委屈、再占理,可畢竟“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一旦錯過了法律賦予的公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最后機會,你也只能追悔莫及了。
只要是進入了這一類強拆程序,無論是補償方式還是補償標準,似乎都透露出強硬的態(tài)度,那么對于被征收人而言,強拆是不是就沒有任何回旋的余地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
一旦進入強拆程序,被征收人確實處于被動位置,但法律還是給被征收人留下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最后機會——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或者換句話說,如果你的房屋還未被拆除,同時又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或《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提出的補償標準不滿意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從而達到挽救“房子”或爭取合理補償?shù)哪康摹?/p>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通常在這個時候,作為被征收人,與其浪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去研究“入門級”、很可能“事倍功半”的維權策略,不如當機立斷轉換思路,努力尋求更加“事半功倍”的應對策略——抓緊時間委托專業(yè)的征地拆遷律師來幫助自己!如此,方有利于在最短時間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及時挽救自己的“房子”以及爭取合理補償。
從這個時間點起到規(guī)定期限期滿前,如果征收方強行拆除房屋、暴力傷人、未申請法院即強拆房屋的,被征收人也可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對方為違法的強拆行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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