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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fā)表意見的權利
《征收條例》第10條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條例》第11條第1款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上述法條明確了被征收人發(fā)表意見的法律權利。被征收人千萬不能忽視。
征收補償方案是簽訂補償協(xié)議、作出補償決定的基礎,補償方案的內容直接關系到補償總額、補償方式、補償期限、搬遷期限等與被征收人息息相關的事項。被征收人此時能夠積極行使發(fā)表意見權也是爭取合理補償?shù)闹匾徊健?/p>
此外,被征收人的意見一旦記錄在案,也是后期維權的證據之一。
當然,很多征收方在組織征收工作時會故意忽視這一環(huán)節(jié),或者是簡單組織一下,純粹是走個過場,而很多被征收人也不知道這一權利的存在,于是被征收人的合法權利就這么喪失了。小編想說的是,征收方經常知法犯法,非法剝奪被征收人的正當權利,他們的底氣就是廣大被征收人并不懂法。但是作為被征收人,如果我們能做到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識,對自己的權利有所了解,那么政府是否會收斂一點?另一方面,只有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權利,才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有沒有被侵害,才知道要依法維權!

二、申請和參與聽證的權利
《征收條例》第11條第2款規(guī)定: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shù)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該法條明確了被征收人的聽證權。且相比發(fā)表意見權,聽證權對于整個征收補償有著更為重要的影響。
根據法律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聽證會后,應根據聽證會的情況修改征收補償方案,征收補償方案的重要性在上一章節(jié)已經強調過,因此可以說,在聽證會召開后,通過修正征收補償方案,能夠對整個補償工作產生質的影響。
所以說,聽證權也是被征收人不可忽視的法律權利之一。這是被征收人表達自己的意見,爭取合理補償?shù)闹匾徊健?/p>
三、對征收事項享有知情權
《征收條例》第13條規(guī)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做宣傳、解釋工作。
《征收條例》第15條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征收條例》第26條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上述法條則明確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權。根據法律規(guī)定,無論是征收補償方案,還是征收決定、補償決定,都應該依法向被征收人公告,也就是說,這些不是所謂的“秘密文件”,被征收人是有知情權的。而既然這是被征收人享有的法律權利,那么自然就不能隨意侵害。

四、提出異議的權利
《征收條例》第14條規(guī)定: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征收條例》第19條規(guī)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征收條例》第26條規(guī)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可見,無論是征收決定,還是房屋價值評估報告、補償決定,被征收人都有權提出異議,法律也規(guī)定了相應的救濟途徑。在此要提醒各位被征收人的時,如果對上述文件有異議,一定要及時啟動程序,千萬不要因為拖延時間而錯過法定時限!
以上就是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享有的四大權利,被征收人要積極行使,如果自己的合法權利被侵害,可以尋求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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