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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補償安置決定,訴訟請求一般都是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撤銷。不過除了判決撤銷外,當事人自行撤訴也是勝訴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也算勝訴了。
河南省某縣政府在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拆項目中,向涉案片區(qū)內(nèi)的6戶被征收人下達了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然而補償決定作了并不等于合法,孫明堂律師團隊的趙鈺律師和劉童實習律師在代理該案中發(fā)現(xiàn),涉案補償決定的補償標準明顯偏低,無法保障當事人重建與原房屋同面積同裝修的房屋。且補償決定僅提供了一種補償安置方式,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8條明文規(guī)定的三種法定補償方式。
此外,補償決定還存在房屋面積調(diào)查確認不清,評估機構是會計師事務所,無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資質(zhì)等嚴重違法問題。
本案在2025年2月由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后,縣政府于2025年6月自行撤銷了涉案補償決定,6戶被征收人也向市中院申請撤回了本案起訴。起訴撤銷補償決定的目的實現(xiàn)了,被征收人的補償權益得到了初步保障,此時的撤訴無疑也是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