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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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想象一下,你經過激烈競標,與地方政府簽訂了一份為期十年的路側停車管理特許經營協議,投入重金升級設備、培訓人員,正當業(yè)務步入正軌、期待穩(wěn)定回報時,一紙來自上級政府的“改革方案”突然送達。方案要求全面取消特許經營模式,改為政府統一采購服務。緊接著,一紙《解除通知》終結了你所有的規(guī)劃與投入。
你手持墨跡未干、合法有效的協議,茫然無措:政府的承諾可以如此輕易地改變嗎?企業(yè)的前期投入和預期利益,難道就這樣化為烏有?這并非虛構,而是北京一家停車管理公司的真實遭遇。它尖銳地提出了一個核心問題:當行政機關以“公共利益”之名,行使“行政優(yōu)益權”單方解約時,被“優(yōu)化”掉的企業(yè)合法權益,邊界在哪里?
1、行政優(yōu)益權:一把必須慎用的“雙刃劍”
要理解此類糾紛,首先必須厘清一個關鍵法律概念——行政優(yōu)益權。這是行政協議(政府與企業(yè)簽訂的合同)與普通民事合同最根本的區(qū)別之一。
在民事領域,合同雙方地位平等,任何一方欲提前解約,通常需協商一致或證明對方存在根本違約等法定情形。然而,在行政協議中,作為協議一方的行政機關,被法律賦予了一種特殊權力:即便協議合法有效,自身也無過錯,但出于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迫切需要,有權單方面變更或解除協議。本案中,北京市政府推行路側停車管理改革,旨在統一規(guī)范、緩解擁堵、改善民生,這正是典型的公共利益范疇。
但是,這把權力的“劍”絕非可以隨意揮舞。它的行使受到嚴格的法律束縛:
前提法定性:必須基于法律、法規(guī)或國家政策的明確調整,且繼續(xù)履行原協議將直接損害公共利益。不能因領導更替、主觀偏好等非公益理由隨意動用。
程序正當性:通常應先行與相對人協商變更協議的可能,只有在變更無法實現公益目標時,才可啟動解除程序,并應履行告知、說明理由等程序。
后果補償性:這是平衡公益與私益的核心關鍵。行政機關行使優(yōu)益權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必須依法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這并非行政機關的“恩賜”,而是其法定的、無條件的義務。
因此,行政優(yōu)益權兼具“權力”與“職責”的雙重屬性:它既是維護公共利益的必要工具,也附帶著對受損信賴利益進行補償的強制性責任。
2、案例深析:為何“解約有理”但“補償有責”?
北京停車管理公司的案例,完美演繹了行政優(yōu)益權的行使邏輯與爭議焦點。
解約的合法性為何得到法院支持?
該公司敗訴的核心原因在于,法院經審查確認,行政機關解約的依據——北京市級政府的改革方案——其本身具有合法性與正當性。該方案旨在解決超大城市停車難、管理亂的痼疾,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精神,且屬于重大公共政策調整。在此背景下,原有的分散特許經營模式如繼續(xù)履行,將直接阻礙全市統一的規(guī)范化管理進程,損害更廣泛的公眾利益。
因此,行政機關依據此政策變化,單方解除原協議,被認定為合法行使行政優(yōu)益權,一審、二審乃至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指引均支持了這一觀點。企業(yè)要求法院審查并否定該改革方案的請求,因方案本身于法有據、于公益有益,未能獲得支持。
敗訴之后,企業(yè)的出路何在?——轉向“補償之訴”
本案的轉折點與最大啟示在于:“解約合法”不等于“損失自負”。企業(yè)在一審、二審中執(zhí)著于“確認解約違法”或“要求繼續(xù)履行協議”,這在與強大的公共利益訴求對抗時,幾乎注定難以成功。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將該案列為典型案例時所強調的,此類案件正確的維權方向,不是挑戰(zhàn)解約行為本身,而是立即轉向主張充分、公平的補償。
法律依據堅實有力:
《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第二款確立了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因公共利益需要變更或撤回行政許可(特許經營可視為特殊許可),應依法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六條明確,行政機關行使優(yōu)益權解除協議,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判決予以補償。
《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條例》第三十一條等規(guī)定,也強調政府不得以行政區(qū)劃調整、政府換屆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變的,應嚴格依法補償。
因此,對于該停車管理公司而言,明智的策略是在解約決定被確認合法后,立即啟動新的法律程序,要求行政機關就以下損失進行評估與補償:前期設備投入、技術系統開發(fā)成本、員工安置費用、預期可得利益的合理損失等。
3、企業(yè)維權路徑:從證據固定到專業(yè)博弈
面對行政機關單方行使優(yōu)益權解約,企業(yè)應從情緒對抗轉向理性維權,遵循以下路徑:
第一步:迅速固定證據,評估損失。
立即系統梳理并保全所有證據:原始《特許經營協議》及全部附件、政府發(fā)出的解除通知及相關政策文件、企業(yè)履行協議過程中的全部投資憑證(設備采購合同、發(fā)票、 payroll記錄)、經營數據(證明預期收益)、為解決糾紛產生的費用等。同時,應聘請專業(yè)的審計或評估機構,對實際投入和直接損失進行初步核算,形成清晰的損失清單。
第二步:識別核心爭議,選對訴訟策略。
務必分清“行為之訴”與“補償之訴”。如果政策調整確屬重大公益,挑戰(zhàn)解約行為合法性勝算渺茫,不應糾纏于此。應立即將維權核心目標確定為 “爭取足額補償” 。這意味著訴訟請求應從“請求撤銷解約決定”轉變?yōu)椤罢埱笈袥Q被告支付補償款XX元”。
第三步:借助專業(yè)力量,進行法律博弈。
行政補償案件專業(yè)性強,涉及復雜的法律適用、損失計算標準和談判技巧。企業(yè)應尋求在行政法、特別是政企糾紛領域有豐富經驗的律師團隊支持。專業(yè)律師可以幫助:
準確解讀政策:厘清政策調整的邊界,防止行政機關濫用“公益”之名擴大解釋。
構建證據體系:將零散憑證轉化為法律認可的證據鏈。
確定談判策略:是在行政協商階段解決,還是必須通過行政復議、訴訟推動。
精準計算訴求:依據法律和司法解釋,提出既合法理又具說服力的補償方案,避免漫天要價或自認吃虧。
結語:北京停車管理公司的案例,是一堂生動的法治課。它清晰地表明,在現代治理中,政府享有為公益而調整政策的權力,但市場經濟同時也要求權力必須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并對因政策調整而做出特別犧牲的市場主體給予公平補償。這不僅是保護單個企業(yè)的合法權益,更是維護政府公信力、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基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