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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臨拆遷,補償顯然是個大問題。從過往的拆遷實踐來看,存在這樣的情況,城里的房子要拆遷了,可補償卻只能選擇貨幣補償,且這補償根本買不起房子,相信現(xiàn)在也有不少的被拆遷人正面臨這樣的情況。那這種情況是正常的合理的嗎?答案顯然是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chǎn)權調(diào)換。因此,僅有貨幣補償這一種補償方式的,剝奪了被征收人選擇產(chǎn)權調(diào)換的權利。
實踐中由于地方政府對房地產(chǎn)交易市場的政策調(diào)控,會地域性的存在鼓勵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或產(chǎn)權調(diào)換補償中某一種補償方式的可能,通常需要對響應政策的被拆遷人進行額外的獎勵性補償,而不能直接硬性規(guī)定被征收人必須以某種方式接受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chǎn)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zhì)的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條例中規(guī)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chǎn)的市場價格。也就是說,在評估被征收房屋價值并綜合計算各項補償項目后,補償數(shù)額應當高于直接出售房屋的價格。
被拆遷人如果選擇貨幣補償?shù)?,補償款應當能夠足額購買與被征收房屋區(qū)位、面積,產(chǎn)權性質(zhì)等相同或相似的房屋。實踐中被拆遷人在拆遷后需要自己填補十幾萬甚至更多欠款才能購買類似房地產(chǎn)的,明顯補償標準偏低不合理。
一直以來,國家都在強調(diào),要保障被征拆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秶鴦赵恨k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中明確提出,要切實做到被拆遷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百姓為公共利益做出了貢獻,應要保證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這是征地拆遷補償的基本要求,是拆遷補償標準的最低底線。
然實踐中被拆遷人常常遇到兩類問題,一類是拆遷補償標準嚴重偏低,或依據(jù)許多年前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導致被拆遷人原有生活居住水平驟然降低;另一類是雖約定以產(chǎn)權調(diào)換的方式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但安置房遲遲無法交付,過渡費沒有及時支付或沒有及時提高標準,導致被拆遷人被迫租房居住,生活水平也嚴重降低。這些都是不公平的。
如果計算過后認為拆遷難以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就要慎重考慮是否補償數(shù)額是否真的達到合理標準,確實存在問題的,要積極啟動法律救濟程序展開維權。
(1)原面積安置
拆遷人拆除被拆遷人使用的房屋,原則上按原面積妥善安置的原則,這樣既能保證被拆遷人不因拆遷而減少本來應該有的住房、生產(chǎn)經(jīng)營面積,降低相應的居住水平,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相應收入,又可以保證拆遷人在相應的拆遷活動中不會承擔其他的額外責任。但同時當事人可就拆遷房屋的安置地點、面積等相應的問題,以及過渡期限等必要問題進行細致協(xié)商。
(二)等價交換
在拆遷過程中,拆遷方與被拆遷方需要本著等價交換的原則。不管是采取產(chǎn)權調(diào)換方式,還是作價補償方式,在進行安置時,拆遷方要保證被拆遷人不減少其住房或用房的相應面積,被拆遷方無權通過拆遷這種手段無理要求增加額外的住房面積,雙方都需要本著等價交換的原則協(xié)商處理安置事宜。
(三)先補償后搬遷
拆遷方在撤除被拆遷方的房子時,需要先安置好被拆遷方,然后再予以撤除需要拆遷的房屋。即便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補償安置協(xié)議未達成一致的共同意見時,拆遷方依法先履行拆遷時,必須先對被拆遷方做好相應的安置工作。保證被拆遷方不至于因房子被先行撤除而無安身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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