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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一審原告)閻慧娟,女,漢族,1983年4月15日生,住鄭州市中原區(qū)。
委托代理人楊闖,男,漢族,1988年3月23日生,住鄭州市中原區(qū)。
委托代理人陳摯,河南春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鄭州市中原區(qū)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曉雷,常務副區(qū)長。
委托代理人孫斌,鄭州市中原區(qū)航海西路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王夢瑤,河南正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閻慧娟因訴鄭州市中原區(qū)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職責一案,不服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17)豫71行初58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上訴人閻慧娟及其委托代理人楊闖、陳摯,鄭州市中原區(qū)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中原區(qū)政府)委托代理人孫斌、王夢瑤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閻慧娟一審訴稱,1998年5月28日,閻慧娟向鄭州市中原區(qū)航海西路街道閆垌村委員會(原名鄭州市中原區(qū)大崗劉鄉(xiāng)閆垌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閆垌村委會)、鄭州市中原區(qū)航海西路街道閆垌村第十村民組(原名鄭州市中原區(qū)大崗劉鄉(xiāng)閆垌村第十生產隊,以下簡稱閆垌村第十村民組)遞交宅基院申請書,要求劃撥宅基地。
閆垌村組兩委研究決定同意為閻慧娟劃撥宅基地具體位置,面積為134.112平方米,并在宅基院申請書上蓋章。
1998年9月4日,閻慧娟繳納了相關的費用。
之后閻慧娟在該宅基地上建房居住至今。
2013年12月,中原區(qū)政府設立航海西路街道閆垌趙家門城中村改造指揮部(以下簡稱改造指揮部),由改造指揮部負責閆垌村的拆遷改造工作,閻慧娟所在的閆垌村被整體拆遷改造,閻慧娟的宅基地被征收。
閻慧娟多次找改造指揮部,要求簽訂拆遷安置協(xié)議,均被拒絕。
而本村與閻慧娟條件相同的其他人均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
閻慧娟遂訴至法院,一審請求:判令中原區(qū)政府對閻慧娟履行拆遷補償安置職責。
一審訴訟費用由中原區(qū)政府承擔。
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一審查明,閻慧娟系鄭州市中原區(qū)航海西路街道閆垌村村民,于1998年5月28日申請宅基院,當時的鄭州市中原區(qū)大崗劉鄉(xiāng)閆垌村民委員會和鄭州市中原區(qū)大崗劉鄉(xiāng)閆垌村第十生產隊在閻慧娟的申請書上蓋章。
1998年9月4日,閻慧娟的父親閻國富向中原區(qū)大崗劉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環(huán)境保護管理所繳納“臨時建筑”費用200元整。
2013年,中原區(qū)政府成立航海西路街道閆垌趙家門城中村改造指揮部,對閆垌村進行城中村改造。
2013年12月28日,改造指揮部與閻國富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將閻慧娟訴稱的涉案房屋認定為閻國富超出宅基地證外的附屬物,對涉案房屋進行了貨幣補償。
閻慧娟認為應當對涉案宅基地及房屋單獨進行補償。
一審認為,根據(jù)《閆垌趙家門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第四條的規(guī)定,本次城中村改造,以2000年土地部門最終確認發(fā)放的宅基地使用證為準,以合法有效宅基地使用證為依據(jù);經土地部門、村、組同意,但未取得宅基地使用證的,依照土地部門、村、組所同意的劃院面積核算回簽安置面積。
本案爭議的涉案宅基地,閻慧娟提交了宅基地申請書,從形式上看,該申請書僅是閻慧娟要求獲得宅基地的申請,雖有當時村委會和生產隊蓋章,但并沒有土地部門的批復認可,閻慧娟最終亦沒有取得涉案宅基地合法的宅基地使用證。
在閻垌村拆遷改造過程中,涉案宅基地沒有得到土地部門、村、組的認定,不符合《閆垌趙家門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中關于安置補償?shù)臈l件。
且涉案房屋作為附屬物已經在閻慧娟父親閻國富所簽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中得到了補償。
綜上,閻慧娟請求中原區(qū)政府對其履行拆遷補償安置職責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一審判決:駁回閻慧娟的訴訟請求。
一審訴訟費50元,由閻慧娟負擔。
閻慧娟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上訴稱:一、一審認定事實不清,對村、組人員的職能和地位認定錯誤。
上訴人一直延續(xù)使用該宅基地,擁有合法的使用權,如不予以安置將無家可歸。
二、上訴人屬于閆垌村的村民,符合拆遷安置政策,是適格的拆遷安置對象。
且與上訴人條件相同的其他村民均與拆遷部門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給與區(qū)別對待,損害了上訴人合法權益。
綜上,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履行拆遷補償安置職責。
中原區(qū)政府答辯稱:一、上訴人未取得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權證,在該村拆遷改造過程中,涉案宅基地也未取得土地部門及村組的認定,上訴人不符合拆遷安置補償條件,不是適格的拆遷安置對象。
二、上訴人家庭拆遷補償安置事宜已履行完畢,被上訴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上訴人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綜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予以維持。
本院二審除確認一審查明事實外,另查明:閆慧娟在本村民組一直擁有戶籍和享受村民待遇,其使用宅基地面積為134.112平方米。
中原區(qū)政府認可經土地部門最終確認合法使用上述土地面積的住戶,按照《閆垌趙家門城中村改造拆遷安置補償方案》的規(guī)定,可補償400平方米房屋。
本院認為,閆慧娟在本村民組擁有戶籍和享受村民待遇,其所使用宅基地在1998年即經過當?shù)卮逦瘯⒋迕窠M同意,并向當?shù)匾?guī)劃建設部門繳納“臨時建筑”費用200元,此后長期正常使用,結合當?shù)剞r村集體土地的管理情況,應當認定閆慧娟使用土地的正當性。
但是,對于閆慧娟所要求的補償安置問題,由于對如何處理本村同樣情況的事實存在爭議,如何理解適用安置補償方案尚有異議,閆國富簽過協(xié)議是否視為對貨幣補償?shù)恼J可等問題,需要行政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且閆慧娟在一審起訴時也未提出明確的訴訟請求,故本院對本次訴訟暫不作出權利義務明確的判決。
一審以閆慧娟使用土地不具有合法性為由駁回閆慧娟的訴訟請求,屬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第一款 第二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17)豫71行初587號行政判決;
二、鄭州市中原區(qū)人民政府于收到本判決之日起60日內對閆慧娟履行安置補償職責。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50元,均由鄭州市中原區(qū)人民政府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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