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譚永松,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上訴人宜城市人民政府鄢城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鄢城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王盛兵,鄢城街道辦事處主任。
上訴人譚永松為訴被上訴人鄢城街道辦事處行政強制拆遷程序違法并要求賠償損失、附帶審查規(guī)范性文件一案,不服宜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0684行初30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裁定認定,譚永松居住在宜城市××辦事處××組。
宜城市國土資源局為配合襄宜快速通道項目建設,將擬征收太平村集體土地的《征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以書面送達和張貼兩種方式,告知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太平村委會和征收范圍內的32名農戶,太平村委會以書面形式明確不申請聽證。
2017年7月27日,鄢城街道辦事處與宜城市國土資源局聯合制作《宜城市襄宜快速通道項目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并進行了張貼。
征收范圍內30戶協商簽訂了協議,自行或交村委會拆除了房屋。
譚永松未簽訂協議,房屋至今未被拆除。
2017年9月10日,原告所在的太平村委會發(fā)布公告,告知村民于2017年9月16日將進行水電改造。
譚永松遂提起本案訴訟。
原審法院認為,一、原告居住在鄢城街道××××組,是該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人。
宜城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對擬征收的集體土地發(fā)布《征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鄢城街道辦事處與宜城市國土資源局聯合發(fā)布《宜城市襄宜快速通道項目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均是征收集體土地前依法實施的階段性行為,不是最終的處理結果,不具有行政可訴性。
其他農戶自愿簽訂協議拆除或交村委會拆除房屋與原告譚永松無關,原告譚永松未簽訂協議,其房屋至今未被拆除,足以證明被告鄢城街道辦事處對原告的房屋并未實施拆遷行為。
原告譚永松請求確認被告拆遷行為違法無事實根據,不符合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第一款 第(一)項 規(guī)定,對不符合起訴已經立案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故,本案應當裁定駁回原告譚永松起訴。
二、原告譚永松請求確認被告的下屬單位停水停電行為違法,并要求賠償32000元損失。
由于太平村委會發(fā)布停水停電公告的行為與被告無關,且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是被告實施或授權太平村委會實施了停水停電行為。
故,原告譚永松要求確認被告的下屬單位停水停電行為違法,并要求賠償損失的訴訟主張,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
三、《宜城市襄宜快速通道項目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是對擬征收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確認和補償作出的階段性告知和征求意見行為,不屬于規(guī)范性文件。
不屬于人民法院審查范圍。
雙方當事人提供了證據并經庭審質證,由于本案須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在本案中不予認證。
綜上,鄢城街道辦事處對譚永松的房屋沒有實施拆遷行為,譚永松請求確認鄢城街道辦事處拆遷程序違法的主張,無事實根據,法院不予支持。
譚永松要求確認鄢城街道辦事處下屬單位停水停電行為違法并要求賠償的請求,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法院不予支持。
《宜城市襄宜快速通道項目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不是規(guī)范性文件,不屬于人民法院審查的范圍,譚永松要求審查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第一款 第(一)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駁回原告譚永松的起訴。
宣判后,上訴人譚永松不服原審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稱,請求支持一審訴訟請求,并請求對宜城市國土資源局印發(fā)《征地告知書》宜土資征告字[2017]041號和《聽證告知書》宜土資聽字[2017]041號和《聽證告知書》宜土資聽字[2017]第041號進行審查的。
被上訴人鄢城街道辦事處未作書面答辯。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裁定認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譚永松在一審起訴時的訴訟請求是:一、確認鄢城街道辦事處拆遷程序違法;二、確認鄢城街道辦事處下屬單位停上訴人水電的行為違法;三、判令鄢城街道辦事處賠償其下屬單位因停水停電給上訴人造成的損失;四、請求法院對已經公示的《宜城市襄宜快速通道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進行審查。
上訴中,譚永松要求法院支持其上述全部訴訟請求,并對宜土資征告字(2017)041號《征地告知書》、宜土資聽字(2017)041號《聽證告知書》進行審查。
針對上訴人譚永松的上訴請求,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第一款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之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qū)域內實施征收土地行為的主體,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征收和補償工作。
被上訴人鄢城街道辦事處作為宜城市人民政府的下級單位,其在征遷工作中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宜城市人民政府承擔,被上訴人鄢城街道辦事處不是被訴拆遷行為的適格被告。
關于第二、三項訴訟請求,上訴人譚永松要求確認案外人的行為違法,并判令本案被訴主體承擔賠償責任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關于第四項訴訟請求,《宜城市襄宜快速通道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是對擬征收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確認和補償進行告知和征求意見的過程性行為,依法不屬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原審裁定據此駁回上訴人譚永松的起訴正確。
關于上訴人譚永松要求對宜土資征告字(2017)041號《征地告知書》、宜土資聽字(2017)041號《聽證告知書》進行審查的上訴請求,因該請求超出一審的訴訟請求范圍,本院不予審理。
綜上,上訴人譚永松的上訴請求及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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