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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告李加銀,男,1970年7月2日生,漢族,江西省萬年縣,住江西省上饒市萬年縣,
委托代理人韓光命,江西萬年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萬年縣房屋征收補償辦公室,住所地江西省萬年縣。
法定代表人江群,女,該辦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張雄武,男,1983年9月9日生,漢族,住江西省萬年縣,系被告萬年縣房屋征收補償辦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汪志雄,江西萬年紅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加銀不服被告萬年縣房屋征收補償辦公室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一案。
本院2018年1月5日受理,2018年1月10日送達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2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原告李加銀及其委托代理人韓光命,被告萬年縣房屋征收補償辦公室的委托代理人張雄武、汪志雄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加銀訴稱,2016年4月8日,為建設萬年縣稻作文化主題公園,萬年縣房屋征收辦公室決定對原告李加銀位于征遷范圍的房屋拆遷,并以被告名義與原告簽訂了“稻作文化主題公園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該協(xié)議約定:采取貨幣補償與安置建房用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并且安置建設路南側(cè)(四中斜對面)的165平方米集體土地,另外各種貨幣補償十萬元。
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領取了十萬元補償,但被告承諾的安置建房用地遲遲不得落實,原告多次詢問、上訪無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為原告李加銀安置建房用地,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4月8日,被告萬年縣房屋征收補償辦公室與原告李加銀簽訂《稻作文化主題公園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給原告李加銀安置165平方米集體性質(zhì)土地用于建設安置房,并補償人民幣100,000元。
2016年5月17日,萬年縣陳營鎮(zhèn)人民政府和原告李加銀簽訂《安置地回購協(xié)議》,以人民幣300,000元回購安置給原告李加銀的安置用地,原告李加銀于2016年5月17收到該回購款。
本院認為,經(jīng)庭審證人出庭證明及證據(jù)材料可知,簽訂《稻作文化主題公園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安置地回購協(xié)議》時原告李加銀是在場并知情的,且已經(jīng)領取了相應補償款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的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提出。
《稻作文化主題公園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簽訂的時間是2016年4月8日,原告李加銀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起訴,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規(guī)定的情形,故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 第一款 第二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李加銀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退還原告李加銀。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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