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一座縣城,兩家燃氣公司。一家,是十年前招商引資而來、已投入運營并建成數十公里管網的企業(yè),手握白紙黑字的三十年特許經營協議;另一家,是縣政府新近通過招標引入、尚未實質性供氣的“新面孔”,卻獲得了同一區(qū)域的嶄新授權。當政府以“公共利益”之名,單方面取消前者的合法經營權,引發(fā)的不僅是一起行政官司,更是對地方政府誠信、法治營商環(huán)境與“新官”如何理“舊賬”的尖銳拷問。這起從云南鎮(zhèn)雄一路打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燃氣特許經營權糾紛,如同一面多棱鏡,折射出政企合作中那些最復雜、最糾結的法治命題。
1、從“黃金承諾”到“一紙廢約”:一場持續(xù)十年的信任崩塌
時間撥回2011年。為發(fā)展地方公用事業(yè),云南省昭通市面向社會招商引資,云南中城燃氣有限公司中標,獲得了覆蓋昭通市行政區(qū)域、為期30年的城鎮(zhèn)燃氣特許經營權。根據框架協議,該公司可在下屬各縣設立子公司開展具體業(yè)務。
2012年,鎮(zhèn)雄中城然氣有限公司應運而生。2013年5月,經過正式程序,該公司與鎮(zhèn)雄縣人民政府簽訂了《鎮(zhèn)雄縣城鎮(zhèn)燃氣建設和經營項目協議書》,白紙黑字地確認了其在鎮(zhèn)雄縣域內為期30年的獨家特許經營權,經營期至2043年。
此后十年,這家民營企業(yè)克服了當地復雜地形和重重困難,真金白銀地投入超過1.3億元,累計建設了數十公里的中壓管網和鄉(xiāng)鎮(zhèn)連接線,并建成L-CNG加氣站,自2013年起就開始為當地居民和工商業(yè)穩(wěn)定供氣。2022年初,公司更是取得了《燃氣經營許可證》,完成了所有法定的合規(guī)手續(xù)。
然而,就在企業(yè)剛剛步入投資回報期,準備收獲長期耕耘的果實時,風向驟變。2022年8月,鎮(zhèn)雄縣多部門聯合下發(fā)公告,責令企業(yè)停業(yè)整頓。一個月后,縣政府一紙《終止協議通知》,以“股權變更不合規(guī)、存在安全隱患、供氣能力不足”等理由,單方面宣布解除十年前的協議,收回特許經營權。
更具戲劇性的一幕是,2024年2月,鎮(zhèn)雄縣政府通過新的招投標程序,將同一區(qū)域、同樣為期30年的特許經營權,授予了“昭通市燃氣有限公司”。一個諷刺的局面由此形成:被剝奪經營權的“舊企業(yè)”,因涉及民生保障,在訴訟期間仍被要求維持基本供氣,持續(xù)承擔運營成本和保供責任;而新獲得授權的“新企業(yè)”,在拿到經營權后相當長時間內并未實際開展運營。經營權與運營責任的分離,讓當地燃氣供應一度陷入混亂。
2、法庭上的較量:司法如何審查行政權力的“任性”?
面對縣政府的“廢約”行為,鎮(zhèn)雄中城然氣沒有沉默,而是選擇了依法維權,提起行政訴訟。這場法律較量,清晰地展現了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審查與制約。
在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中,縣政府提出的各項解約理由被逐一審視和駁斥:
關于股權變更:法院查明,企業(yè)的股權變更履行了相關程序,且未導致實際控制人變化,不構成違約。
關于安全隱患:企業(yè)已對所指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并經第三方機構復查合格,符合安全運營規(guī)范。
關于供氣能力:企業(yè)一直持續(xù)供氣,縣政府未能舉證證明其存在無法滿足需求的“重大違約”。
2024年6月,昭通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明確認定縣政府作出的《終止協議通知》主要證據不足,屬于違法行政行為。然而,判決并未支持企業(yè)“恢復經營權”的請求,而是采用了“確認違法,但不予撤銷”的判決方式。法院的考量是,此時縣政府已與新的企業(yè)簽訂了協議,若簡單撤銷原終止行為,可能影響當前已“形成”的公共利益(即新協議下的經營安排)。
雙方均提起上訴。2024年12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云南高院同樣指出縣政府的行為違法,但也認可了一審法院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判決選擇。
案件并未就此終結。202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決定提審此案,并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最高法院的介入,為此案最終實現個案的公平正義,以及為全國同類案件確立更清晰的裁判規(guī)則,帶來了決定性轉機。
3、超越個案:糾紛背后三個必須直面的法治核心問題
這起案件之所以引發(fā)廣泛關注,遠超出一場普通官司的意義。它像一把手術刀,剖開了當前政企合作、特別是特許經營領域幾個深層次的法治病灶。
第一,行政優(yōu)益權的邊界在哪里?
政府部門為履行公共管理職能,在行政協議中確實享有一定的“行政優(yōu)益權”,即在特定條件下可單方變更或解除合同。然而,這項權力絕非可以任意揮舞的“尚方寶劍”。其行使必須滿足嚴格的前提:一是要有充分、確鑿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莫須有”;二是必須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聽取意見、評估影響、依法補償等。本案中,縣政府提出的理由被司法審查逐一否定,且未進行任何補償,這正是濫用行政優(yōu)益權的典型表現。
第二,“公共利益”是“萬能理由”嗎?
在本案判決中,“公共利益”成為法院未判決恢復經營權的一個重要考量。這引發(fā)了一個更深層的思考:公共利益應當由誰來界定?如何界定? 當“保障穩(wěn)定供氣”這一公共利益,與“維護企業(yè)合法經營權、保護投資信心”這另一重大公共利益發(fā)生沖突時,應如何權衡?簡單地以“存在新經營者”為由,否定原合法經營者的權利,是否是一種粗放的、甚至可能掩蓋前期行政錯誤的做法?真正的公共利益,應當建立在合法、守信的基礎之上。
第三,政府的契約精神價值幾何?
燃氣、供水等公用事業(yè)項目,投資巨大、回報周期長。民營企業(yè)之所以敢于投入數億資金,是基于對一紙長達30年政府協議的信賴。這種信賴,是營商環(huán)境最寶貴的基石。如果地方政府可以因為領導更替、政策調整或與其他市場主體的新合作,就輕易否定過去的莊嚴承諾,上演“新官不理舊賬”或“擇肥而噬”(將成熟項目轉給其他主體)的戲碼,那么受損的將不僅是單個企業(yè),更是整個地區(qū)的政府公信力和投資吸引力。招商引資時的各種優(yōu)惠承諾,最終都可能淪為“空頭支票”。
4、鏡鑒與出路:如何讓政企合作真正行穩(wěn)致遠?
鎮(zhèn)雄燃氣案無論最終判決如何,都已為各方敲響了警鐘,并指明了未來改進的方向。
對地方政府而言,必須完成從“管理者”到“平等履約者”的心態(tài)與角色轉變。
簽約務必審慎:在簽訂長期特許經營協議前,應做好充分論證,權責條款應清晰、對等、可執(zhí)行,避免埋下日后糾紛的隱患。
履約必須守信:將協議履行納入法治軌道和績效考核,杜絕“權大于法”、“以言代約”的思維。
行權必須合規(guī):行使行政優(yōu)益權時,嚴守實體和程序雙重合法底線,并建立公平合理的補償機制,展現責任政府的擔當。
對民營企業(yè)而言,則需強化法律風險防范能力。
事前防范:聘請專業(yè)法律團隊參與重大政府項目的談判與締約,在協議中明確約定政府違約的具體責任與補償計算方式。
事中留痕:規(guī)范經營,并完整保存所有投資、審批、運營、溝通的證據鏈條。
事后維權:面對不公,要勇于并善于運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律武器,依法理性維權。
對于司法系統(tǒng),此類案件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在審判中精細權衡公共利益與個體權益,既要防止公共利益被濫用為侵權借口,也要探索在確需變更時如何通過判決設計(如高額賠償、替代履行方案等)來實質性地保護投資者利益,引導政府誠信施政。
結語:最高人民法院的提審,讓這起案件進入了最后的司法決斷階段。其最終判決,將不僅決定一家民營企業(yè)的生死,更將為全國范圍內如何處理類似政企糾紛樹立一個標桿。它關乎的,是每一條政府承諾的“含金量”,是每一位投資者評估風險時對當地法治環(huán)境的“信心指數”。